濟南市市民“十不”行為規範監督管理辦法

《濟南市市民“十不”行為規範監督管理辦法》在1997.06.03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為經濟發展和市民生活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民“十不”行為規範是指:

(一) 不隨地吐痰;

(二) 不亂扔污物;

(三) 不亂貼亂畫;

(四) 不損壞公物;

(五) 不染污泉池;

(六) 不攀折花木;

(七) 不酗酒滋事;

(八) 不亂穿馬路;

(九) 不說粗話髒話;

(十) 不在公共場所吸菸。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的市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協調指導工作。

環衛、園林、城建、環保、衛生、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市民“十不”行為規範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十不”行為規範;對違反市民“十不”行為規範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模範遵守市民“十不”行為規範的市民,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糾正違反市民“十不”行為規範的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對違反市民“十不”行為規範的,環衛、園林、環保、衛生、工商、城建、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八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當事人實施處罰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執行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財政。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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