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省政府令第2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五條市政府辦公廳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綜合協調;市法制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市監察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制定與執行等工作中的責任追究。
第二章 決策事項範圍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科技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確定和調整市級管理許可權內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省授權市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下列事項因法律、法規或規章已對其決策程式作出規定,不適用本規定: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政府規章制定;
(二)政府人事任免;
(三)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決策啟動
第八條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或其他單位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根據法定職責和工作需要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報市政府同意啟動決策程式。
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內容包括事項名稱、承辦單位、理由和依據、擬解決的問題、擬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的時間等。
第九條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擬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第十條承辦單位可自行組織起草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也可委託有關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起草。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內容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執行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後評估計畫等。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起草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充分協商協調,有關方面應當積極配合。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作出專門說明。
第十二條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二節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公眾參與制度。對社會涉及面廣、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以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承辦單位可採取下列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一)通過媒體徵求意見。依託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擬出台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說明,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於2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予以說明。
(二)召開座談會徵求意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相關方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座談討論,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承辦單位認為科學、合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符合下列條件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由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聽證主持人根據聽證筆錄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節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專家論證制度。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採取召開諮詢會、論證會等形式,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十七條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論證意見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節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風險評估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可委託有關研究諮詢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承辦單位根據評估結果編制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報告,向市政府提出相關建議。
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第五節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承辦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完成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單位會簽後,在擬提交市政府集體決策之前,提前10個工作日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交市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承辦單位交市法制辦合法性審查的材料包括:
(一)市政府同意啟動決策程式的相關材料;
(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檔案等制定依據;
(四)公開徵求意見的書面記錄;
(五)依法舉行聽證會的,提供聽證報告;
(六)專家論證的書面論證意見;
(七)風險評估報告;
(八)合法性初審意見;
(九)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市法制辦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承辦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
第二十三條市法制辦應當自受理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情況複雜的,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時限完成。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第六節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承辦單位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式後,及時將決策方案報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收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合法性審查意見後,按程式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說明,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等情況;
(二)市政府分管領導及其他組成人員、相關人員發表意見;
(三)市政府主要領導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集體討論後,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作出通過、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二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依法應當報省政府批准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上報批准或者提請審議。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檔案或者決定。
第四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當按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執行。
第三十一條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重大行政決策落實情況。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變化、法律政策調整或者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提出停止、暫緩執行或者修正的建議。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提出的意見建議,執行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辦公廳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的跟蹤督查。
第三十三條執行單位應當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決策執行評估報告。
第三十四條決策執行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同意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受委託的專家、研究諮詢機構等不履行契約約定,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契約,並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