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濟政辦字[2003]142號
發布日期:2003-12-25
執行日期:2003-12-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關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輟學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提高義務教育實施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必須依法入學,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是政府、社會、家庭、學校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控制中國小學生輟學工作。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控制輟學的組織實施工作,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校負責落實控制輟學的具體任務。
第二章 宣傳教育
第五條 宣傳教育工作的重點是增強各級幹部和廣大民眾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意識,明確政府、社會、家庭、學校各自的任務和職責,在全社會形成控制中國小學生輟學的良好環境。
第六條 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有關法律法規,義務教育的概念和意義,政府、社會、家庭、學校各自的法律責任,中國小學生輟學的危害,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處罰規定等。
第七條 宣傳教育以面向學生和學生家庭為主,通過思想品德課、政治課、課外活動向學生宣傳,通過家長會、義務教育知識講座等形式向家長宣傳。組織師生開展社會宣傳。
第八條 每年8月份集中開展“控輟保學”宣傳月活動。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條 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學年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及班主任依隸屬關係逐級簽定“控輟”目標責任書。學期初,對目標落實情況自下而上進行匯報,自上而下進行檢查。學年結束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對鄉鎮和學校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導評估。
第十條 嚴格學籍管理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授權的義務教育學校,要依法保證本地區適齡兒童少年及屬於本學區內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按時接受義務教育。新生入學後,要及時建檔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對行政轄區內的中國小學籍實行微機統一管理。
各學校要認真執行《濟南市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對學生轉出轉入等流動情況要如實填入義務教育檔案和有關表冊,嚴禁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完善義務教育證書制度。認真執行《山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制度》,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由學校如實填寫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並蓋章,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的教育局簽發。加強對義務教育證書的管理,嚴格補發手續。
第十二條 建立動員輟學生復學制度。學生無正當理由一周內不到校,學校要派人說服動員其返校,對經多次說服教育仍不返校的學生,由鄉鎮政府向輟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發出《敦促入學通知書》,要求輟學生限期返校。
第十三條 嚴格輟學生報告制度。對在校生輟學情況,學校每學期初必須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縣(市)區教育局於每年的3月份、9月份如實填寫“輟學生情況登記表”,報市教育局。
第十四條 設立義務教育助學資金。對因家庭貧困難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採取扶貧措施。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通過多種渠道籌措義務教育助學資金,為經濟特困學生提供就學保障。學校要大力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增加收入,並積極爭取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
助學資金主要用於經濟特困學生的書費、雜費等支出。特殊教育學校的殘疾學生按省市有關規定實行免費教育。
第十五條 建立班主任、任課教師控輟責任制度。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要深入了解學生,經常進行家訪,對已輟學或有輟學意向的學生,要及時了解情況,向學校報告,並採取措施,耐心說服學生家長,動員學生復學。
對因學校或教師教育思想不端正或教育行為不當造成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實行“控輟”考核一票否決制度。縣(市)區和鄉鎮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學校校長和教師“控輟”工作不力,在評優評先活動和年終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控輟”的組織實施工作,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八條 學校要端正辦學思想,面向全體學生,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行為,不得舉辦重點班、快慢班及各種名目的輔導班,進行教科研課題實驗設立的實驗班,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和教師不得按考試分數給學生排隊。國中招生必須就近免試入學,嚴禁以考試的方式擇優選拔新生。
第十九條 認真貫徹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全課程,開足課時。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嚴禁把增加作業量作為懲罰學生的手段,保證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提高教師業務素質和教學能力。各科教學應堅持“以學生為本”的原則,注重因材施教,最佳化教學過程,改革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培養學生學習興趣,養成正確的學習方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 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關心愛護每一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不準粗暴壓服學生,不準侮辱學生人格,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對“學困生”的教育和輔導。通過個別輔導、建立幫學對子等形式,幫助其克服學習困難、樹立學習信心,解決厭學情緒。學校和教師不得歧視“學困生”,不得以種種理由不準“學困生”參加畢業考試和中考。
第二十三條 有計畫地推行“綠色證書”教育,使國中學生在學好文化課的同時,學習為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知識和本領。
第二十四條 因地制宜,合理調整學校布局。按照國小就近走讀,國中相對集中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搞好布局調整,注意防止因走讀不便造成學生輟學。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省市規定的中國小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學校私自設立收費項目亂收費,禁止其他單位委託學校亂收費,堅決防止因亂收費導致學生輟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家長對控制中國小學生輟學負有直接責任。學生家長(監護人)必須依法送子女按時入學並保證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學生家長不得以家庭困難為由擅自中斷子女學業,更不得強迫子女退學外出打工或經商。
第二十七條 社會用工用人單位,不準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在校學生做工或經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控輟”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定期公布情況。輟學率連續兩年高於國家限定標準,經整改仍達不到指標要求的,按有關規定,撤消縣(市)區或鄉鎮的“普九”稱號。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其他處罰:
(一)因工作失職未能完成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率、鞏固率指標的;
(二)無法定事由拒絕本地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不準畢業生參加畢業考試的;
(三)因辦學思想不端正,造成學生輟學的;
(四)對本校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解決措施的;
(五)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輟學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學生輟學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招用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
(二)強迫子女退學做工、經商或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三)體罰學生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的;(四)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學生輟學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濟南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