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擬定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及各種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審核、審批
建設項目和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對全縣的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調查、處理環境信訪案件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和清潔生產;負責全縣輻射、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開展環境保護交流與合作。
內設部門
潁上縣環境保護局內設四個股室;辦公室、污控股、項目股、生態股。
局下設環境監測站和環境監察大隊,均為副科級事業單位。
下屬單位
潁上縣環保局下設環境監測站和環境監察大隊,均為副科級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一、環境監察大隊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2.依法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3.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對環境污染糾紛進行調解,調查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4.依法檢查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5.依法檢查達標驗收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轉。
6.在局授權範圍內,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7.依法進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
二、環境監測站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範、管理制度,參與制定有關政策法規和監測技術規範。
2.參與本地區環境監測規劃、計畫的制定、並貫徹執行。
3.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對轄區內的污染源實施監督監測,對重點污染源建立和健全排污動態檔案,編寫監測報告。
4.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的現狀評價資料,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後監測及“三同時”和限期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監測;提供或核實排污收費所需的監測數據;為排污申報、排污審計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中的總量核實和檢查提供實測和核實數據;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提供考核依據。
5.收集、整理、儲存本地區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對本地區環境質量和排污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上報各類監測數據、報告,為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提供監測數據。
6.負責本轄區環境監測網路的技術業務指導、監測質量保證。
7.建立本轄區應急環境監測網,為轄區被污染事故處理和污染糾紛仲裁提供監測數據。
8.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