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和指導性意見,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全區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全區律師、法律顧問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活動。
(五)管理、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六)負責全區的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組織、協調全區“148”法律服務工作。
(七)協助市司法行政機關做好有關仲裁機構登記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區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負責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和本系統裝備及警務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作。
(十三)監督和指導全區刑罰執行、改造罪犯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區勞動教養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