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獎勵與社會保障制度;落實法律法規、政策性規定的各項計畫生育獎勵政策;
(二)掌握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動態,進行信息交流和分析研究;向區委和區人民政府報告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對出現的新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組織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問題的綜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全區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根據國家確定的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監測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人口統計、信息化建設和分析研究工作,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五)制定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全民性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會同新聞、宣傳、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輿論報導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和工作制度;負責協調建立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區域協作;指導基層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依法管理、指導、組織實施全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編制全區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指導全區做好避孕藥具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協同衛生部門做好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八)編制市、區財政撥付的計畫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預、決算;指導全區人口計生系統財務和基本建設工作;監督、檢查人口計生事業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