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漢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提高預警、應對能力,統籌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號)、《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和應急減排措施修訂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86號)、《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陝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漢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回響工作。本預案所指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大於200,即空氣品質達到五級(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沙塵暴造成的環境空氣污染不適用本預案。

1.4 編制思路

重污天氣應急預案是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基礎保障,是統籌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的指導性預案。按照統一重污染天氣劃分標準、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和回響啟動與解除標準、統一區域預警啟動標準、統一應急回響和減排措施基本要求和《陝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陝政函 〔2017〕231號)要求,對《漢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漢政辦函〔2017〕10號)進行修訂。

1.5 預案體系

《漢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為《漢中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統領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和區域應急聯動工作。下級預案包括市級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縣區政府(管委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重大活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本預案與下級預案共同組成漢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1.6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提前預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對公眾造成的危害。

科學預警,及時回響。加強監控全市大氣污染源,做好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變化,提前發布預警信息,為回響行動留出緩衝時間,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屬地管理,區域統籌。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各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統一行動、聯防聯控。

信息公開,社會參與。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對信息,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明確責任,強化落實。明確市級各有關部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職責分工,釐清工作重點、工作程式,嚴格落實工作職責,確保監測、預警、回響等應急工作各環節有人、有據、有序、有效執行。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政府設立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設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本部門和本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並落實聯絡員,負責接收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指令並報送應急情況。

2.1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市政府設立漢中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由市長任總指揮長,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興漢新區管委會、濱江新區管委會、航空智慧新城管委會,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建規局、市住管局、市交通局、市農業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局、市環保局、市食藥監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氣象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應急辦、漢中市供電局為成員單位。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職責:負責貫徹落實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全市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應急回響、檢查評估等工作;負責重污染天氣區域應急聯動工作;做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協調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辦分管副主任兼任。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制定和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有關制度;組建重污染天氣專家諮詢組和監測預報預警組,對重污染天氣形勢進行研判、會商,收集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等信息;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方案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上報和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組織和協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工作;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監督和管理。

2.3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縣區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興漢新區、濱江新區、航空智慧新城管委會:對本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負全責,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體系,制訂和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降低人為活動對本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

市委宣傳部:指導制訂重污染天氣應對宣傳報導方案;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及市內重點入口網站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回響等信息的發布工作,督導、協調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倡導開展健康防護、公民和企業自願減排措施的宣傳工作;配合做好輿情引導、媒體和公眾應對工作。

市發改委:協調應急狀態下的清潔能源保障工作;督導電力行業排污企業編制污染物減排應急預案,並對預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工信委:督導非電力行業重點工業排污企業編制並落實應急預案,督促監管企業按照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指令,落實應急回響工作。

市教育局:制定並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幼稚園、國小、中學及同等學力學校停止戶外活動、停課等應急方案。

市公安局:制定並組織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機動車禁限行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戶外大型活動管控措施,加強煙花爆竹禁放管理;聯合交通部門設立煤炭檢查卡點嚴禁煤炭入城;聯合住管部門督導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

市財政局: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所需的資金保障,並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市建規局:負責抓好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建築工地揚塵污染管控工作。

市住管局:負責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渣土砂石運輸、城市道路保潔、裸露地面覆蓋等揚塵控制和露天燒烤油煙污染控制措施;取締和查處沿街叫賣的流動煤炭銷售車和隱蔽煤炭銷售點。

市交通局:負責做好城市運營車輛尾氣控制和國省幹道揚塵治理;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做好公共運輸運力保障,探索公共運輸系統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的優惠補貼措施,引導公眾綠色出行;聯合公安部門設立煤炭檢查卡點嚴禁煤炭入城。

市農業局:負責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秸稈禁燒督查督導工作。

市水利局:督導全市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工地、砂石場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

市環保局:負責全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及工業污染源的排放監管;會同氣象部門制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測預警方案並開展重污染天氣的預報預警;就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啟動應急回響機制提出建議並落實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會同有關單位對重污染天氣進行研判會商。

市商務局:負責老舊車回收拆解和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工作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運行監管。

市衛計局:制訂重污染天氣衛生應急預案;組織醫療救治,及時監測、處置重污染天氣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大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的疾病預防知識宣傳;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呼吸道等大氣污染相關疾病24小時門診的監管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煤炭和燃油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配合工商部門查處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銷售行為,配合環保部門督導落實鍋爐大氣污染防治;配合工商部門實施“禁燃區”內煤炭經營場所取締關停和“死灰復燃”查處工作。

市食藥監局:會同住管、工商、環保部門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對拒不整改的單位停業整治。

市工商局:負責實施“禁燃區”內煤炭經營場所取締關停和“死灰復燃”查處工作,嚴防已關停搬離煤炭銷售場所“死灰復燃”和存在隱蔽煤炭銷售點;配合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條件監測、分析、預報,開展重污染天氣氣象條件預報預警並會同環保部門制定重污染天氣監測、預測預警方案;配合有關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會商;抓住有利時機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政府督查室: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回響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辦督查。

市應急辦:負責全市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回響和跨縣區、跨部門應急協調。

漢中供電局:配合發改部門制訂並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的電力保障工作。

2.4 專家諮詢組職責

負責推進重污染天氣成因及應對方法的科學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物來源和大氣污染情況;參與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氣應對涉及的關鍵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承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5 監測預報預警組職責

負責制訂重污染天氣空氣品質的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方案;對空氣品質、氣象條件進行監測,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監測、預報、預警數據信息,根據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調度實施預警,跟蹤分析預警反饋信息;承辦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6 信息宣傳組職責

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的信息公開、新聞宣傳、政策解讀等工作;負責輿情的收集、匯總、分析、上報等工作,及時做好輿情引導、媒體和公眾應對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輿論影響。

3 監測和預報

3.1 監測

環境保護、氣象部門應完善環境空氣品質、氣象監測網路,科學布設監測點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空氣品質、氣象條件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工作;當預報有重污染天氣過程時,應加密監測預報。

3.2 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平台

省環境監測站空氣品質多模式數值預報系統和省氣象局大氣環境氣象條件預報系統構成了省級重污染天氣預報系統。我市將加強環保、氣象部門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預測準確度,參考省級重污染天氣預報系統綜合預測結果,並依據我市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平台,對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3.3 重污染天氣會商制度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監測預報預警組每日對全市未來1—3天氣象狀況及空氣品質進行預測。根據實際情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監測預報預警組和相關縣區對未來全市氣象狀況及空氣品質趨勢進行會商預測。區域紅色預警期間,根據氣象和空氣品質變化情況,監測預報預警組和專家諮詢組每日應開展2—4次會商預測,會商結果及時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監測預報預警組應對發生在其他市區、有可能對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氣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 預警與回響

4.1 污染控制分區

根據重污染天氣區域分布的歷史數據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將我市劃分為兩個污染控制區。

重點區:漢台區、南鄭區、城固縣、洋縣、勉縣、西鄉縣、略陽縣、漢中經濟開發區、興漢新區、濱江新區、航空智慧新城。

一般區:寧強縣、鎮巴縣、留壩縣、佛坪縣。

4.2 預警分級

按照重污染天氣的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劃分為四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藍色(Ⅳ級)預警、黃色(III級)預警、橙色(Ⅱ級)預警和紅色(I級)預警。預警分級標準統一採用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指標,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藍色(Ⅳ級)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黃色(III級)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Ⅱ級)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I級)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4.3 預警啟動、級別調整與解除

4.3.1 預警啟動

預測未來將出現重污染天氣時,環保、氣象部門應加強監測頻次,及時會商,確定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範圍和污染程度。經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及時將預警信息報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

當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應至少提前24小時發布預警信息。全市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做好應急回響準備工作,加強指揮、調度和督導工作,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若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未能提前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空氣品質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級別(AQI>200),並預測未來12小時內空氣品質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儘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達到藍色(Ⅳ級)預警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藍色(Ⅳ級)預警信息,並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達到黃色(III級)預警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環保局局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黃色(III級)預警信息,並啟動III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達到橙色(Ⅱ級)預警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分管副市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橙色(Ⅱ級)預警

信息,並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達到紅色(I級)預警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市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紅色(I級)預警信息,並啟動I級應急回響,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4.3.2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環保、氣象部門根據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預測預報信息,對重污染天氣的現狀、潛勢進行分析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發布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信息。

當預測或監測到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儘早採取升級措施,並提前發布預警升級信息。

當預測或監測到空氣品質不符合本級及下一級預警條件,且預測將持續24小時以上時,可採取降級措施,每次至少降低兩級執行,即紅色(I級)預警降級為黃色(III級)預警、橙色(Ⅱ級)預警降級為藍色(Ⅳ級)預警,並提前發布預警降級信息。

當預測或監測到空氣品質改善到輕度污染及以下級別,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預警解除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從嚴啟動預警。當空氣品質指數在不同預警級別條件內頻繁波動時,應按高級別預警執行。

達到藍色(Ⅳ級)預警解除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環保局分管副局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藍色(Ⅳ級)預警解除信息,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達到黃色(III級)預警解除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市環保局局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黃色(III級)預警解除信息,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達到橙色(Ⅱ級)預警降級或解除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分管副市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橙色(Ⅱ級)預警降級或解除信息,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達到紅色(I級)預警降級或解除條件時,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長(市長)批准後,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紅色(I級)預警降級或解除信息,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大氣辦。

4.4 應急回響

4.4.1 應急回響分區

應急回響區域按照污染控制分區劃分,分為重點區和一般區兩個應急回響區。其中,重點區包括漢台區、南鄭區、城固縣、洋縣、勉縣、西鄉縣、略陽縣、漢中經濟開發區、興漢新區、濱江新區、航空智慧新城;一般區包括寧強縣、鎮巴縣、留壩縣、佛坪縣。

4.4.2 應急回響分級分類

應急回響分為四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Ⅳ級回響、Ⅲ級回響、Ⅱ級回響、I級回響,分別對應藍色(Ⅳ級)預警、黃色(Ⅲ級)預警、橙色(Ⅱ級)預警、紅色(I級)預警。

各級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三類。

4.4.3 應急回響啟動

預警與回響同步啟動,即預警啟動的同時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措施。

藍色(Ⅳ級)、黃色(Ⅲ級)、橙色(Ⅱ級)預警啟動時,同時啟動Ⅳ級、Ⅲ級、Ⅱ級回響,重點區及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紅色(I級)預警啟動時,同時啟動I級應急回響,全市各縣區(重點區和一般區)及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

如有必要,預警啟動的同時可採取更高等級的應急減排措施。

4.4.4 應急回響措施

4.4.4.1 Ⅳ級回響措施

1. 健康防護措施

(1)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及市內重點入口網站等,及時發布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信息,並發布以下健康防護提示: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減少戶外活動。

(2)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幼稚園、國小、中學及同等學歷學校減少戶外活動。

2. 建議性減排措施

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3. 強制性減排措施

(1)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縣區級預警,圍繞“減煤、控車、抑塵、治源、禁燃、增綠”切實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為活動對本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

(2)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加強道路清掃保潔力度,加大氣溫0℃以上的灑水噴霧降塵範圍,出動轄區所有保潔車輛,在常規作業基礎上進一步加密頻次、不間斷作業。

(3)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相應等級的污染物減排措施,即:工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部門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磚瓦窯、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業全部實施停產,鋼鐵產能限產50%左右,冶煉企業限產40%左右,焦化企業限產30%左右,火電企業限產20%左右。

(4)公安部門負責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禁放規定,在“禁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從嚴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4.4.4.2 III級應急回響措施

1. 健康防護措施

(1)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及市內重點入口網站等,及時發布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信息,並發布以下健康防護提示: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

(2)環保、衛計、教育等部門和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分別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3)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幼稚園、國小、中學及同等學歷學校停止戶外體育課、課間操、運動會等活動。

2. 建議性減排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2)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生產和使用。

3. 強制性減排措施

(1)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縣區級預警,圍繞“減煤、控車、抑塵、治源、禁燃、增綠”切實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為活動對本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

(2)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加強道路清掃保潔力度,加大氣溫0℃以上的灑水噴霧降塵範圍,出動轄區所有保潔車輛,在常規作業基礎上進一步加密頻次、不間斷作業,組織開展城市大沖洗。

(3)環保部門對重點涉氣企業實行24小時駐廠環境監察,確保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污染物達標排放。

(4)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相應等級的污染物減排措施,即:工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部門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磚瓦窯、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業全部實施停產,鋼鐵產能限產60%左右,冶煉企業限產50%左右,焦化企業限產40%左右,火電企業限產30%左右。

(5)建規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建築工地土石方開挖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揚塵控制力度,督促嚴格落實“6個100%”措施。

(6)住管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遷工程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督導所有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禁止樹葉、垃圾焚燒、明火燒烤等行為。

(7)水利部門負責對砂石場進行清理整頓,督促其落實揚塵防範措施,嚴防各砂場道路出入口出現砂石物料撒漏現象。

(8)公安部門負責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禁放規定,在“禁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從嚴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從嚴查處 “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及“冒黑煙”車輛上路行駛;聯合住管部門督導所有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

(9)質監部門、工商部門負責煤炭經營市場專項整治;交通部門、公安部門負責設立煤炭檢查卡點,嚴禁煤炭運輸車輛入城;住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採用三輪車、農用車沿街叫賣的流動煤炭銷售車和隱蔽煤炭銷售點進行取締和查處。

(10)食藥、住管、工商、環保部門負責開展餐飲業油煙治理專項行動,嚴查餐飲油煙無組織排放等行為。

(11)氣象部門負責根據氣象條件適時採取氣象干預措施。

4.4.4.3 Ⅱ級應急回響措施

1. 健康防護措施

(1)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及市內重點入口網站等,及時發布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信息,並發布以下健康防護提示: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活動。

(2)環保、衛計、教育等部門和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分別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3)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幼稚園、國小、中學及同等學歷學校停止所有戶外課程和活動。

(4)衛生部門督導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急診,增加醫護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開重污染天氣區域內醫療救治能力(公布定點收治及專門防治的醫院清單)。

2. 建議性減排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2)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生產和使用;

(3)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污染情況實行錯峰上下班。

(4)交通部門負責增加公共運輸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部分公共運輸(公車等)免費或優惠補貼政策。

3.強制性減排措施

(1)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立即啟動縣區級預警,圍繞“減煤、控車、抑塵、治源、禁燃、增綠”切實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為活動對本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

(2)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加強道路清掃保潔力度,加大氣溫0℃以上的灑水噴霧降塵範圍,出動轄區所有保潔車輛,在常規作業基礎上進一步加密頻次、不間斷作業,組織開展城市大沖洗。

(3)環保部門對重點涉氣企業實行24小時駐廠環境監察,確保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污染物達標排放。

(4)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相應等級的污染物減排措施,即:工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部門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磚瓦窯、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業全部實施停產,鋼鐵產能限產70%左右,冶煉企業限產60%左右,焦化企業限產50%左右,火電企業限產40%左右。

(5)建規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建築工地土石方開挖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停止施工工地噴塗粉刷、護坡噴漿、切割等施工作業;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揚塵控制力度,督促嚴格落實“6個100%”措施

(6)住管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遷工程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督導所有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禁止樹葉、垃圾焚燒、明火燒烤等行為。

(7)水利部門負責對砂石場進行清理整頓,督促其落實揚塵防範措施,嚴防各砂場道路出入口出現砂石物料撒漏現象。

(8)公安部門負責實施過境重型載貨車繞行疏導措施,在主城區實行機動車(除新能源公車、計程車、救護車及其他特種車輛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於50%。具體規定:按照機動車車牌尾號(若尾號為英文字母,以車牌最後一位數字為準)限行單號或雙號的機動車,按照限行當日公曆日期的個位數字所對應的機動車車牌尾號數字進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雙號,17日限行單號,以此類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節假日調休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會發布禁限行通告,當緊急啟動應急回響時,當天不採取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期間機動車禁限行措施。

(9)質監部門、工商部門負責煤炭經營市場專項整治;交通部門、公安部門負責設立煤炭檢查卡點,嚴禁煤炭運輸車輛入城;住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採用三輪車、農用車沿街叫賣的流動煤炭銷售車和隱蔽煤炭銷售點進行取締和查處。

(10)食藥、住管、工商、環保部門負責開展餐飲業油煙治理專項行動,嚴查餐飲油煙無組織排放等行為。

(11)氣象部門負責根據氣象條件適時採取氣象干預措施。

4.4.4.3 Ⅱ級應急回響措施

1. 健康防護措施

(1)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及市內重點入口網站等,及時發布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信息,並發布以下健康防護提示: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活動。

(2)環保、衛計、教育等部門和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分別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3)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幼稚園、國小、中學及同等學歷學校停止所有戶外課程和活動。

(4)衛生部門督導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急診,增加醫護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開重污染天氣區域內醫療救治能力(公布定點收治及專門防治的醫院清單)。

2. 建議性減排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2)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的生產和使用;

(3)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污染情況實行錯峰上下班。

(4)交通部門負責增加公共運輸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部分公共運輸(公車等)免費或優惠補貼政策。

3.強制性減排措施

(1)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立即啟動縣區級預警,圍繞“減煤、控車、抑塵、治源、禁燃、增綠”切實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為活動對本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

(2)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加強道路清掃保潔力度,加大氣溫0℃以上的灑水噴霧降塵範圍,出動轄區所有保潔車輛,在常規作業基礎上進一步加密頻次、不間斷作業,組織開展城市大沖洗。

(3)環保部門對重點涉氣企業實行24小時駐廠環境監察,確保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污染物達標排放。

(4)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相應等級的污染物減排措施,即:工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部門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磚瓦窯、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業全部實施停產,鋼鐵產能限產70%左右,冶煉企業限產60%左右,焦化企業限產50%左右,火電企業限產40%左右。

(5)建規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建築工地土石方開挖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停止施工工地噴塗粉刷、護坡噴漿、切割等施工作業;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揚塵控制力度,督促嚴格落實“6個100%”措施

(6)住管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遷工程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督導所有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禁止樹葉、垃圾焚燒、明火燒烤等行為。

(7)水利部門負責對砂石場進行清理整頓,督促其落實揚塵防範措施,嚴防各砂場道路出入口出現砂石物料撒漏現象。

(8)公安部門負責實施過境重型載貨車繞行疏導措施,在主城區實行機動車(除新能源公車、計程車、救護車及其他特種車輛外)限行工作,限行比例不低於50%。具體規定:按照機動車車牌尾號(若尾號為英文字母,以車牌最後一位數字為準)限行單號或雙號的機動車,按照限行當日公曆日期的個位數字所對應的機動車車牌尾號數字進行限行(如:某月16日限行雙號,17日限行單號,以此類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節假日調休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會發布禁限行通告,當緊急啟動應急回響時,當天不採取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期間機動車禁限行措施。

(9)公安部門負責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禁放規定,在“禁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從嚴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從嚴查處 “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及“冒黑煙”車輛上路行駛;聯合住管部門督導所有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

(10)質監部門、工商部門負責煤炭經營市場專項整治;交通部門、公安部門負責設立煤炭檢查卡點,嚴禁煤炭運輸車輛入城;住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採用三輪車、農用車沿街叫賣的流動煤炭銷售車和隱蔽煤炭銷售點進行取締和查處。

(11)食藥、住管、工商、環保部門負責開展餐飲業油煙治理專項行動,嚴查餐飲油煙無組織排放等行為。

(12)氣象部門負責根據氣象條件適時採取氣象干預措施。

4.4.4.4 I級應急回響措施

1. 健康防護措施

(1)宣傳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視台及市內重點入口網站等,及時發布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信息,並發布以下健康防護提示: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儘量避免戶外活動;室外執勤、作業等人員應採取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

(2)環保、衛計、教育等部門和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分別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3)教育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幼稚園、國小、國中及同等學力學校採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防護措施,高中及同等學力學校停止所有戶外課程和活動。

(4)衛生部門督導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健康防護諮詢、講解防護知識,加強應急值守和對相關疾病患者的診療保障;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急診,增加醫護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開重污染天氣區域內醫療救治能力(公布定點收治及專門防治的醫院清單)。

2. 建議性減排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2)大氣污染排放單位在確保達標排放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使用效率。

(3)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生產的使用。

(4)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污染情況,採取錯峰上下班、調休和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方式。

(5)交通部門負責增加公共運輸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部分公共運輸(公車等)免費或優惠補貼政策。

3. 強制性減排措施

(1)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立即啟動縣區級預警,圍繞“減煤、控車、抑塵、治源、禁燃、增綠”切實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人為活動對本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影響。

(2)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加強道路清掃保潔力度,加大氣溫0℃以上的灑水噴霧降塵範圍,出動轄區所有保潔車輛,在常規作業基礎上進一步加密頻次、不間斷作業,組織開展城市大沖洗。

(3)環保部門對重點涉氣企業實行24小時駐廠環境監察,確保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污染物達標排放。

(4)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相應等級的污染物減排措施,即:工信部門牽頭,發改、環保部門配合,督促水泥(含粉磨站)、磚瓦窯、陶瓷、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業全部實施停產,鋼鐵產能限產80%左右,冶煉企業限產70%左右,焦化企業限產60%左右,火電企業限產50%左右。

(5)建規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建築工地土石方開挖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停止施工工地噴塗粉刷、護坡噴漿、切割等施工作業;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揚塵控制力度,督促嚴格落實“6個100%”措施。

(6)住管部門負責督促除市政搶修、搶險工程外的所有道路施工、拆遷工程等涉土作業全部停工;督導所有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禁止樹葉、垃圾焚燒、明火燒烤等行為。

(7)水利部門負責對砂石場進行清理整頓,督促其落實揚塵防範措施,嚴防各砂場道路出入口出現砂石物料撒漏現象。

(8)公安部門負責實施過境重型載貨車繞行疏導措施,在主城區實行所有機動車(除新能源公車、計程車、救護車及其他特種車輛外)限行工作,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節假日調休為工作日的不限行;提前1日以上向社會發布禁限行通告,當緊急啟動應急回響時,當天不採取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期間機動車禁限行措施。

(9)公安部門負責停止審批戶外大型活動,通知並督導已經得到審批的單位,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停止舉辦戶外大型活動;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禁放規定,在“禁放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從嚴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從嚴查處“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及“冒黑煙”車輛上路行駛;聯合住管部門督導所有渣土車、砂石車嚴禁上路。

(10)質監部門、工商部門負責煤炭經營市場專項整治;交通部門、公安部門負責設立煤炭檢查卡點,嚴禁煤炭運輸車輛入城;住管(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對採用三輪車、農用車沿街叫賣的流動煤炭銷售車和隱蔽煤炭銷售點進行取締和查處。

(11)食藥、住管、工商、環保部門負責開展餐飲業油煙治理專項行動,嚴查餐飲油煙無組織排放等行為。

(12)氣象部門負責根據氣象條件適時採取氣象干預措施。

進入全市應急回響狀態時,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按預警等級執行相應的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環境空氣品質保護主體責任,著眼當前狠抓“減煤、控車、抑塵、治源、禁燃、增綠”措施落實。其中,對涉及到公眾日常生活和區域交通運輸的應急回響措施,如健康防護提示、學校幼稚園停課、機動車限行等,按照本地實際污染等級執行。

4.5 應急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應急回響等級與預警級別相互對應,同步調整級別和同步終止,預警解除的同時終止應急減排措施。如有必要,應急回響等級可以高於預警級別,並同步啟動,同步或提前調整級別,同步或延遲終止。

具體操作參考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4.6 後期評估

Ⅱ級和I級應急回響終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急回響涉及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級相關部門應對採取的減排措施和污染物的減排量、重污染天氣成因、污染影響範圍和持續時間等進行總結分析,對預警信息準確性、應急回響採取的措施、人員物資到位情況、技術支持和應急措施實施效果、協調組織和部門應急聯動情況等問題進行評估。總結報告要及時報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處置情況,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適時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進行修訂,對具體措施進行調整,確保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應急處置情況向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對預警、回響、人員、資金、物資、監測、預警、通信等提出應急保障調整要求。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要求,落實相應的調整工作。

5 信息公開

5.1 信息公開的內容

信息公開內容包括當前環境空氣品質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氣預警和回響的時間、地點和級別、潛在的危害、健康防護措施和建議性減排措施、機動車禁限行區域和時間、大型活動停辦通知及應急工作進展等。

5.2 信息公開的組織和形式

信息宣傳組負責協調報紙、廣播電視台、網站、政務新媒體、移動通訊等媒體或平台等新聞媒體,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要按照統一安排,配合媒體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6 監督檢查

6.1 應急監督檢查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的監督檢查,由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氣辦具體承擔,對執行不力導致重大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移交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追責。在應急期間與應急終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採取檢查資料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預警信息發布、機動車停駛限行、重點企業停產限產、道路清掃保潔及灑水降塵、工地涉土作業停工、渣土車停運等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督查考核結果納入對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的年終考核。

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行動遲緩、應急回響措施落實不力、環境污染問題突出、媒體曝光或上級通報並產生較大影響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涉氣企業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未按照本預案要求實施減排、限排、停產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處罰。對應急回響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依法從嚴處罰。

6.2 公眾監督

全市各級政府應建立公眾監督機制,制定獎懲制度,利用網站、12369環保熱線等公眾監督平台,鼓勵公眾對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工地涉土作業停工、渣土車停運等各類大氣污染源預警及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舉報,對提供準確重大線索者給予適當獎勵,對散布謠言並造成惡劣影響者追究責任。

7 應急保障

7.1 組織保障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及相關人員落實技術支撐、信息宣傳等機制,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諮詢組,並做好業務培訓。

7.2 制度保障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進一步加強重污染天氣工作制度建設,按照職責分工制訂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完善應急工作機制,細化應急應對措施。企事業單位按要求制訂本單位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7.3 經費保障

全市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空氣品質監測網路建設、信息發布平台等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費用及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所需資金,應列入各有關職能部門年度預算。

7.4 物資保障

全市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級職能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設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順利開展。

7.5 監測與預報能力保障

全市各級政府要持續做好國、省控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運維基礎保障工作;加強本級環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配備專人開展預測預報工作,完善預測預報模型等軟體配置,建立本級氣象條件監測、預報系統及空氣品質信息發布和預報預警平台,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資料庫,加強環境空氣品質、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基礎研究,提高預測預警準確度。

7.6 通信與信息保障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配備必要通信器材,建立應急指揮機構通訊錄,確保聯絡暢通。各成員單位之間建立信息共享網路,保證應急信息快速、及時傳遞,確定1名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1名聯絡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宣傳

各級宣傳部門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紙、微信公眾號等加強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重污染天氣形成機理、危害、治理工作和個人健康防護措施等科普知識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8.2 預案培訓

全市各級政府應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訂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規範有序進行。

8.3 預案報備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陝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將本行政區、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企業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單位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評估後,連同專家意見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

9 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預案由漢中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10 附錄

名詞解釋:

1. AQI:即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ir Quality Index,簡稱AQI),是定量描述空氣品質狀況的指標。

2. 重污染天氣:依據《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指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大於200,即空氣品質達到5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

3. 特種車輛:(1)純電動汽車;(2)公共汽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3)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學校校車、單位班車、郵政及快遞運送專用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4)大型客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運證件的車輛;(5)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6)“領”字頭號牌(牌照黑底紅字)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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