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0日,農業部以農漁發〔2014〕3號印發《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2006年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發布的《漁船用柴油機型譜檢驗管理規定》(國漁檢(產)〔2006〕72號)予以廢止。

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漁發〔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漁業船舶檢驗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漁船用柴油機功率標定,加強漁船用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保障涉及漁船主機功率有關政策的有效實施,按照《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根據國務院批覆我部印發的《農業部關於“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漁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撈強度的通知》(農漁發〔2011〕5號),我部研究制定了《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漁船用柴油機是船舶航行作業的重要設備,對捕撈強度控制和漁業安全生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漁船控制制度和相關管理政策都將漁船主機功率作為一個重要指標。但由於種種原因,漁船實際功率與銘牌標註功率或證書載明功率不符的情況比較普遍,實際功率大而銘牌標註功率或證書載明功率小(即“大機小標”)現象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這種現象導致國家統計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不符,影響了漁船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擾亂了漁船管理秩序。貫徹落實漁業法律法規,加強和規範漁船用柴油機監管,對確保國家漁船控制制度順利實施,控制捕撈強度,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漁船用柴油機的源頭管理。要按照各自職責,強化對漁船用柴油機廠的監督管理,嚴格實行船用產品型式認可和檢驗制度,嚴禁企業和個人隨意更改漁船主機功率、隨意標註柴油機型號和銘牌功率等行為。要切實加強漁業執法隊伍建設,依據《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等有關規定,嚴厲打擊漁船“大機小標”和“小機大標”行為,確保國家漁船控制制度和有關政策的順利實施。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和漁業船舶檢驗局。

農業部

2014年1月20日

管理辦法

漁船用柴油機型譜與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漁船用柴油機功率標定,加強漁船用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保障涉及漁船主機功率有關政策的有效實施,根據《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漁船用柴油機(簡稱“柴油機”)實行型譜和標識統一管理,推進柴油機標準化管理。
柴油機製造企業(簡稱“製造企業”)應按照型譜與標識管理規定製造和標識柴油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製造、更新改造(更換柴油機)44千瓦以上的漁業船舶(簡稱“漁船”)的柴油機型譜、標識和監督管理。
未納入型譜管理的柴油機不得用於上述漁船。漁船輔機用柴油機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柴油機型譜是指基本結構相同(即柴油機的缸徑、缸數、行程、衝程、氣門和氣缸排列形式相同)的柴油機,因轉速、吸氣方式及強化程度的不同,經科學分析和比較,確認的全部產品系列。
柴油機標識是指柴油機銘牌標識和柴油機機體上的產品編號(簡稱“機號”)標識。機號應具有唯一性且終身不變。
第五條農業部主管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工作。
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簡稱“農業部船檢局”)具體負責全國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柴油機型譜審查細則,組織開展型譜審核工作,承擔柴油機型譜的覆核和公布工作,並進行監督管理。
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柴油機型譜和標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省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柴油機型譜初審以及型譜和標識的具體實施工作,並對柴油機型譜和標識具體實施進行監管管理。
進口柴油機的型譜和標識管理工作由農業部船檢局結合對境外柴油機型式認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漁業政策的規定,遵循保障漁業航行與作業安全、節能減排、鼓勵技術進步和服務漁民的原則。
第七條根據柴油機技術特性、漁船控制與管理要求和漁船實際使用需要,製造企業對基本結構相同的柴油機,可設定三個不同的標定轉速,每個標定轉速只能設定一個標定功率。標定功率是指標定轉速時設計的且經定型台架試驗驗證的允許長期連續運轉所輸出的最大有效功率(功率按四捨五入取整數)。
對於基本結構相同、吸氣方式不同的柴油機,可作為不同型號予以確認。
對於基本結構相同、吸氣方式、標定轉速相同的柴油機,因材料、工藝、結構、燃油系統、進氣系統等發生變化致使強化程度提高,柴油機允許長期連續運轉所輸出的最大有效功率提升50%以上的,可作為另一型譜系列予以確認。
標定轉速、吸氣方式、氣門數量的設定要求如下:
(一)標定轉速:中速柴油機(300 r/m <標定轉速≤1000r/m):對大缸徑(直徑>150mm)的,其活塞平均速度(簡稱Cm)≥6.65m/s,對小缸徑(直徑≤150mm)的,其Cm≥5.80m/s;高速柴油機(標定轉速>1000r/m):對大缸徑(直徑>150mm)的,其Cm≥7.65m/s,對小缸徑(直徑≤150mm)的,其Cm≥5.80m/s。
(二)吸氣方式:自然吸氣、增壓非中冷吸氣、增壓中冷吸氣等三種,其中單缸功率大於20千瓦的自然吸氣式柴油機不予受理型譜申請。
(三)氣門數量:單缸兩個氣門、單缸四個氣門等兩種。
第八條柴油機設計完成並經過台架試驗定型後,應納入型譜目錄管理,型譜確認公布後依法辦理型式認可和申請日常檢驗。
第九條柴油機型譜申報條件、審核程式等實施細則由農業部船檢局另行規定。
第十條審核通過的柴油機型譜由農業部船檢局公告,並納入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各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和《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規程》等規定,對納入型譜管理的柴油機,實施型式認可和日常檢驗。對未通過型譜審核的柴油機,各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不予受理型式認可申請。
第十二條各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及其驗船師在現場檢驗柴油機時,應按照《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規程》等規定,審核製造企業提供的柴油機出廠台架試驗報告,並根據柴油機出廠台架試驗要求,核實柴油機標定功率、標定轉速等重要參數及柴油機配置情況。
經檢驗合格的柴油機,應按照規定在柴油機銘牌上標註檢驗標記(即ZY鐵錨鋼印);簽發的《船用柴油機證書》上應包括標定轉速、標定功率、機號等參數。
第十三條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督查製造企業對經檢驗合格的柴油機供油機構(調速器、噴油泵等)進行鉛封或採取其他措施,限制柴油機的供油量,鎖定柴油機超負荷功率(110%標定功率)。
第十四條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柴油機,由製造企業逐台進行標識管理。
柴油機銘牌上應標註機號、經批准公布的柴油機型號、標定功率、標定轉速、漁船檢驗標識以及製造企業、製造日期、註冊商標等信息。銘牌應為耐腐蝕材料製成且能永久固定在柴油機上、其上記載信息應不易塗改。
柴油機機體上應標註機號,用鋼印等不易塗改方式列印,其位置應便於直觀查看。機號編碼規則,由柴油機製造企業確定並報有關省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備案。
船舶在營運時,若需更換柴油機機體的,船舶所有人應按照更新改造柴油機要求申辦《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後向漁業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柴油機相關變更情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在船舶檢驗證書中予以記載。
第十五條製造企業應建立柴油機標識台帳,其機號應具有可追溯性。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對製造企業柴油機標識台帳進行督查。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批准建造和更新改造漁船,並確定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即船數和“雙控功率(根據指標來源船確定)”,功率按四捨五入取整數)。
第十七條對製造和更新改造漁船,漁船所有人選用柴油機的標定功率可在“雙控功率”基礎上上下浮動5%。
第十八條漁船設計單位在設計漁船時,應根據《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核定的“雙控功率”及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標定功率浮動範圍,按照船機槳合理匹配要求,在已公布的柴油機型譜中合理選擇柴油機型號,推薦給漁船所有人參考。
第十九條各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在審查製造、更新改造漁船圖紙時,應根據柴油機、推進軸系和螺旋槳的匹配等情況核查漁船柴油機選型的科學合理性。
第二十條各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在船舶建造檢驗時,應查驗漁船配備的柴油機與《船用柴油機證書》記載內容的一致性,核查調速器和噴油泵的供油機構專用鉛封的完整性和配置的變動情況,核對柴油機銘牌和機號等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裝船使用。必要時,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或委託的專業檢測機構對柴油機功率和轉速進行驗證,對標定轉速下實測的滿負荷功率在標定功率3%的誤差範圍內的,可認定為合格;實測的柴油機轉速,其波動率在1.5%的誤差範圍內的,可認定為合格。對超出上述範圍的,不得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第二十一條各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在船舶營運檢驗時,應查驗漁船配備的柴油機與《漁業船舶檢驗證書》記載情況一致性,並核對柴油機銘牌和機號等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年度簽證。
第二十二條漁船營運時,其所有者或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柴油機或對柴油機進行改裝。
各級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應加大營運漁船柴油機、銘牌、機號及其功率標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拆除柴油機銘牌、更改功率標定值,擅自拆除調速器和噴油泵鉛封,擅自調整、改變柴油機配置,以及擅自改裝柴油機的,要按照《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對柴油機尚未裝船使用的,柴油機製造企業或者經銷商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構應督促柴油機製造企業收回該批柴油機《船用柴油機證書》,並交由發證機構暫扣,要求製造企業進行書面檢查、作出承諾並限期整改,同時暫停受理該柴油機製造企業檢驗申請三個月。對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農業部船檢局將該批柴油機型號從柴油機型譜中剔除並予以公告,已核發的《船用柴油機證書》無效,該批柴油機也不得繼續裝船使用。
(一)柴油機出廠時,柴油機標識與《船用柴油機證書》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柴油機出廠後,擅自調整或改變柴油機配置變更柴油機功率等類似情形的。
柴油機製造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檢測試驗報告申請《船用柴油機證書》,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用柴油機證書》,或者假冒柴油機《船用柴油機證書》進行銷售等類似情形的,由發證機構註銷製造企業《船用柴油機證書》及《船用產品型式認可證書》,並暫停受理檢驗申請一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柴油機已裝船使用的,漁船所有者或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立即改正,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正在生產作業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作業。對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的,應強制拆除非法使用的柴油機,已核發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無效。
(一)擅自更換柴油機的;
(二)擅自變更主機功率的;
(三)擅自拆除供油機構專用鉛封調整噴油量或調整調速器的;
(四)擅自變更或拆除柴油機標識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對違規本辦法受理檢驗、簽發《船用柴油機證書》和《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等的單位或工作人員,應按照《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漁業捕撈許可證》上同時標註柴油機的標定功率和“雙控功率”,漁船檢驗、登記等其他船舶證書上僅標註柴油機的標定功率。柴油機標定功率作為國家對漁船進行分類分級管理的主要依據。“雙控功率”作為漁船享受國家有關惠漁政策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柴油機採用新技術後對柴油機型譜設定產生的影響程度,經評估後需要修改的,由農業部發布修改通報。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2006年發布的《漁船用柴油機型譜檢驗管理規定》(國漁檢(產)〔2006〕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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