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號漕船

凡漕船運糧已滿十年,稱滿號。 江西、湖南、湖北之船,滿號抵通交糧後,準留通州變賣。 其買補之船,滿號之年,或久運受損過重者,亦準留通州變賣。

漕政名。清代漕船管理制度。凡漕船運糧已滿十年,稱滿號。按定製,滿號漕船除驗明可以加修出運者,準其加修出運外,其應行改造之船,由糧道先期詳請, 預備物料興工。江西、湖南、湖北之船,滿號抵通交糧後,準留通州變賣。所賣之價銀,每隻存銀六十兩,由倉場封發隨幫解交糧道驗給,以資成造新船之用。江南、浙江、山東、河南等省滿號漕船,仍令跟幫駕回,配料成造。其買補之船,滿號之年,或久運受損過重者,亦準留通州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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