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為進一步規範市長辦公會議議事程式,提高會議效率,根據《滄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以及政府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規則。
規則
第一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主要包括:
(一)研究解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專項問題和專項事務;
(二)研究落實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統籌安排全市性的重要活動;
(四)聽取縣(市、區)、有關部門及有關方面的重要工作匯報;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定的事項。
第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相關副市長、市政府諮詢、秘書長組成,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按會議要求列席。市政府督查室、綜合一科及議題相關科室負責同志列席。
第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根據政府常務會議、市長碰頭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以及各縣(市、區)、各部門請示和日常工作需要,由主管副秘書長建議、秘書長簽批,呈主管副市長、市長審批。根據工作需要,市長可以直接決定市長辦公會議議題。
第五條 各部門和單位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必須經調研協調提出明確意見,提供充分的決策依據,形成簡要、準確、主題突出的書面材料,並由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
第六條 市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涉及政策法規的問題,需市政府法制辦審核並提出明確意見;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和單位的事項,提交部門須事先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或由分管副市長、分管副秘書長組織做好協調工作,形成一致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各相關部門說明理由、提供依據,提交會議討論。
第七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及相關資料由議題相關科室負責收集,報主管副秘書長、主管副市長審核、把關、簽字。對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通知報送單位補充完善。
第八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題確定及相關資料完備後,議題相關科室將完備的議題材料送交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綜合協調科對上會議題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把關,確保出席領導、參會人員無遺漏,確保檔案說明、主件、意見匯總表“三件”齊全規範。同時,通知議題提交單位按統一規範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數印製材料,準備上會。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負責制定會議方案,會議方案經市長批准後,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協調科負責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承辦工作。包括:布置會場、下發通知、會議簽到,材料分發、會前、會中服務工作,協調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科、保衛科做好會議室的衛生保潔、音響調試、車輛調度等工作,並提前將會議資料呈送與會市政府領導及參會單位。
第十條 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的部門和單位,原則上由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向市長請假,獲準後可委託副職列席會議。非經會議組織者同意,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不得自帶助手。
第十一條 議題主匯報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不能到會的,該議題一般情況下自行取消。
第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實行一事一議,在會議召開期間,議題匯報單位發言要開門見山,言簡意賅。與會人員應緊緊圍繞議題積極發言討論,明確表明意見,相同意見一般不再重複,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已參加過協調會議的單位,若無不同意見或新的補充意見,一般不再發言。未按程式審定的議題一律不得臨時動議提交上會。
第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召開期間,列席人員應按議題順序和時間要求提前在候會室候會,由市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通知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市長辦公會議召開期間,出席和列席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紀律,不得隨意離開會議室,與議題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會議室。
第十五條 市長辦公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主持人總結講話為準。市長辦公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起草由議題相關科室負責,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確定、簽發,按公文處理程式運行。
第十六條 會議組成人員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會議要求認真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第十七條 對市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辦檢查,並及時將辦理情況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滄州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滄政辦字〔2009〕91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