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受縣政府委託,負責縣城總體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和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指導和參與編制行業規劃;負責組織城鄉規劃技術委員會對各類建設項目進行審核、送審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規劃管理工作。(三)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等資質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四)承擔城鄉建設科學技術推廣套用、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質量安全的責任。擬訂城鄉建設行業勘察設計、牆體材料革新、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建設領域科學技術的推廣和套用;組織實施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牆體材料革新和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負責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
(五)擬訂全縣裝修裝飾市場管理的地方性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裝修裝飾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裝修裝飾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
(六)擬訂全縣公用事業建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集中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純加氣站等公用行業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行業監管。
(七)擬訂全縣城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對市政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負責市政工程建設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督導城區防汛工作;指導全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的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等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
(九)負責城鄉建設執法的監督監察;負責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房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十)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規劃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政策和廉租住房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導公用住房管理和公用住房制度改革。
(十二)承擔監督管理房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產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房產市場、房產開發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監督管理;負責房屋所有權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指導城鄉建設行業工會工作。
(十五)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