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2014年12月24日,溫州市人民政府、溫州軍分區以溫政發〔2014〕77號批轉溫州市人力社保局、溫州軍分區政治部《溫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該《辦法》共28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往溫州市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 溫州軍分區關於批轉市人力社保局溫州軍分區政治部溫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溫政發〔2014〕7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駐溫部隊,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人力社保局、溫州軍分區政治部制定的《溫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溫州軍分區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溫州軍分區

2014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實施辦法

溫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

市人力社保局 溫州軍分區政治部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國發〔2013〕4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軍區關於批轉省人力社保廳省軍區政治部浙江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14〕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隨軍家屬,是指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並辦理了隨軍手續的駐溫部隊現役軍人配偶。

第三條 隨軍家屬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奉獻,其就業安置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各級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第四條 各駐溫部隊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積極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第五條 軍分區系統是駐溫部隊中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由軍分區系統收集匯總各駐軍單位隨軍家屬安置需求,送同級人民政府核准,並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用人單位編制職數、用工需求等情況,制訂安置計畫,下達安置任務,辦理安置手續。

第六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因公(戰)致殘(一至六級),榮立二等功(三等戰功)以上獎勵,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10年以上軍人的隨軍家屬,作為重點安置對象優先進行安置。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軍家屬,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安置範圍:

(一)隨軍前是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且申請安置地與原工作單位在溫州市同一縣(市、區)範圍的;

(二)申請安置地與配偶服役駐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

(三)配偶正在辦理轉業、退休、調離手續的;

(四)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五)因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或安置後被辭退或辭職的。

第八條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單位職級相近原則,在編制職數範圍內,按照公務員轉任相關規定,實行計畫安置。

第九條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單位崗位相近原則,根據具備相應條件隨軍家屬的年齡、學歷、專業和數量等相關情況,由當地人民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同時,上述人員在符合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可自行聯繫接收單位並按規定申請辦理聘用或調動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條 隨軍前具有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單位崗位相近原則,符合我市國有企業招錄有關規定的,可以直接考核,予以聘用。

有意願到國有、國有控股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工作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督導上述企業按不低於新招錄職工2%的比例,明確安置計畫,進行定向考核招聘。

隨軍家屬符合國有企業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一條 各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後應當在6個月內按規定辦理接收和其他各類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設立“隨軍家屬服務視窗”,及時提供就業指導、發布就業培訓信息、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和免費保管檔案等服務。每年集中舉辦1至2次隨軍家屬就業專場招聘會,積極推薦就業崗位。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隨軍家屬就業提供全程服務,對其中特別困難的要實行“一對一”跟蹤服務。對免費成功介紹登記失業隨軍家屬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辦理就業登記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三條 鼓勵和倡導企業特別是大型民營企業積極吸納隨軍家屬,對吸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隨軍家屬的企業,按規定享受社保補貼。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人數占企業人數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第十四條 積極開展公益性崗位援助就業,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隨軍家屬,保證有就業意願的隨軍家屬實現就業。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崗位遇有空缺確需補充人員的,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隨軍家屬。

第十五條 對隨軍6個月未就業且無固定收入的隨軍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費。政府生活補貼由當地財政列支,不能與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十六條 隨軍家屬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從事微利項目的,據實給予全額貼息;對從事其他項目的就業困難隨軍家屬給予100%貸款貼息、其他隨軍家屬給予50%貸款貼息,貼息期不超過2年。對2名以上隨軍家屬設立合夥企業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支持隨軍家屬開展網路創業,從事電子商務經營並通過網上交易平台實名註冊認證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參照享受高校畢業生網路就業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隨軍家屬創辦的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第十八條 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託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開發後勤服務性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駐溫部隊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十九條 將隨軍家屬培訓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計畫,鼓勵隨軍家屬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依託高校、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建立技能培訓基地。

對參加職業培訓的隨軍家屬,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隨軍家屬,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二十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選擇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配偶所在部隊公示無異議後,與人力社保部門簽訂《隨軍家屬貨幣安置協定書》,一次性發給人民幣3萬元的自謀職業安置補助費,進入勞動力市場自主擇業,政府部門不再負責安置。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與市軍轉辦合署。

各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加強協調:

(一)組織部門負責黨群系統機關就業安置計畫的落實;

(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和國有企業單位接收隨軍家屬編制使用的相關協調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從事教育工作隨軍家屬安置計畫的落實;

(四)公安部門負責隨軍家屬戶口辦理工作;

(五)民政部門負責從事社區工作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計畫的落實;

(六)財政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促進就業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七)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計畫編制、就業推薦、社保補貼、技能培訓、創業幫扶及其他相關協調工作;

(八)衛生部門負責從事衛生工作隨軍家屬計畫的落實;

(九)國資部門負責落實國有企業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及協調工作;

(十)市場監管和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享受就業創業相關稅費的減免審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每年適時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工作任務,進行檢查督導,總結通報。各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工作計畫和要求,密切協作配合,紮實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將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軍地共建、黨管武裝考核內容和雙擁模範城評比的硬性指標,對接收安置力度大且成效好的單位給予鼓勵,對無特殊情況不落實安置任務、不執行安置政策的單位,取消參評雙擁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設類先進單位的資格,或暫緩辦理其單位人員考錄、調動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溫州軍分區要及時準確掌握隨軍家屬專業特長、就業意向、培訓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關部門要掌握各類用人單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確保工作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駐溫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關隨軍家屬優待安置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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