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聯會簡介
溫州市留聯會全稱“溫州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會”,是全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社會團體。留聯會是經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原來由市委統戰部、市僑辦、市僑聯共同發起創辦,現主管單位為市僑聯,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僑聯,在市僑聯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
溫州市留聯會前身為“溫州市出國留學人員家屬聯誼會”,2000年11月24日成立,此後市僑聯開展留學人員工作有了新抓手。市留聯會成立後,秉承為留學人員和家屬做好服務為宗旨,一聯絡和服務海外學子及其專業團體,促進他們回國服務和為國服務;二聯絡和服務留學人員家屬,促進他們向海外的信息傳遞;三聯絡和服務回國創業留學人員,促進他們的企業創新和事業發展;四聯絡和服務開發區、高新科技園區,促進先進技術、人才、資金的引進。
2008年底,經市民政局批准,“溫州市出國留學人員家屬聯誼會”正式更名為“溫州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會”,有效拓展了留聯會的工作領域。2008年11月11日,召開了溫州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班子,制訂了新章程。
隨著留聯會工作的不斷深入發展,全市留聯會組織不斷發展壯大。目前,全市已有鹿城、龍灣、樂清、瑞安、平陽等5個縣(市、區)建立了留聯會組織。
溫州市留聯會自成立以來,堅持國內國外並重的原則,在夯實基層組織、打好留聯會品牌、搭建招賢引智平台、拓展海外聯誼、加大為留學人員和家屬服務力度等方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切實發揮好黨和政府聯繫留學人員及其家屬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開創留聯會工作新局面。
留聯會領導
溫州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會第二屆常務理事名單
會 長(1名):
戴祝水(市政協副主席、市總工會主席、留學人員家屬)
副會長(7名):
任柏強(溫州大學副校長、留學人員家屬)
應鳳娟(市僑聯副主席)
張瑞錚(歐洲林得利進出口公司義烏辦事處主任、留學人員家屬)
陳 勝(努奧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歸國留學人才)
金 喆(中國金泰集團執行總裁、歸國留學人才)
翁永燁(杭州諾之科技有限公司、歸國留學人才)
章文瓊(永嘉縣巽宅鎮小坑村民委員會主任、歸國留學人才)
秘書長(1名):
應鳳娟(兼)
副秘書長(4名):
朗國鋒(市委統戰部聯絡處處長)
葉曉丹(市華商協會秘書長)
朱 奇(市高新園區管理辦公室主任)
潘錦燦(市外專局局長)
常務理事(18名,按姓氏筆劃排序):
乾 勁(女) 木小平 盧秀英(女)吳明哲 張一平
張霞玲(女) 李 培(女)楊光參 陳立榮 林海珊(女)
金裕軍 金道華 胡新新(女)徐仲周 程作樹
謝淑芳(女) 虞培清 蔡喜蓮(女)
留聯會章程
溫州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溫州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會”,簡稱“溫州市留聯會”。英文名稱為“WENZHOU ASSOCIATION OF SCHOLARS ABROAD AND THEIR FAMILIES”。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留學人員和家屬自願組成的聯誼性社會團體。留學人員是指以學習或研究為目的,經批准出國留學、進修、講學等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高舉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旗幟,團結和組織全市留學人員及其家屬,加強聯繫、交流信息、增進友誼,為弘揚民族文化、早日實現祖國統一、促進家鄉和祖國的繁榮昌盛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和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溫州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調查了解留學人員的希望和要求,反映他們的切身問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二)為留學人員和家屬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其在溫州創業、生活等有關事宜;
(三)密切與留學人員和家屬的聯繫,傳達貫徹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關僑務政策與對留學人員工作的方針政策,溝通思想、交流信息、增進相互之間的了解、理解和友誼;
(四)發揮留學人員和家屬的積極作用,促進溫州與海外經濟、文化、體育、科技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五)配合僑務工作中心,搞好有關社會服務;
(六)組織各種健康文化娛樂活動,為豐富會員業餘生活服務;
(七)開展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各種其他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溫州市留學人員和家屬以及各級依法組織的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組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活動的,可申請加入本會。
單位會員:全市各級、各單位依法組織的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組織和其他加入本會的社團單位。
個人會員:(1)學成回溫州創業、服務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2)學成回國,在外市創業、服務,但戶籍在溫州的留學人員;(3)戶籍在溫州的或在溫州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家屬。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各項活動,自願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留學人員須具有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所在單位推薦或本會兩位以上會員的舉薦;
(二)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書;
(三)由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為會員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宣傳本會宗旨,增進會員間的聯繫和團結;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研究同意後生效,退會時須即向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有關方面經民主協商或通過選舉、特邀方式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或由1/3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1/3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1人,副會長7—9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或縮短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任或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良好的道德素養和較高的社會聲望;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市僑聯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選舉方式採用投票或舉手表決的形式。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上級機關和市有關部門領導、海內外熱心於留學人員和家屬聯誼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榮譽職務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由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或辦事機構提名,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海內外人士、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本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經費的正常支出與合理使用,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