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工作,對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行業進行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等活動。
(三)組織推進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領域的公共服務,規劃、實施重點文化設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新聞出版和著作權重大項目建設。
(四)管理文化市場,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管文化和新聞出版經營活動,監管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視聽節目以及境外落地電視頻道,監管、指導、監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和安全播出。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管。
(五)指導管理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管境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引進和播出,負責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協調推動出版物的出口。
(六)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藝術品種。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文化藝術、文化科研工作和文化藝術教育工作。
(七)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八)負責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管理,負責對出版活動、出版物內容、新聞機構進行監管。負責對網際網路、手機、數字多媒體等非紙質媒體出版行為和印刷、複製、發行業及出版物市場進行監管。負責著作權管理,組織查處違法違規出版物、違法違規出版活動、新聞違法活動、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
(九)指導和推進全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領域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