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歷史沿革:1952年8月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區,同年召開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1954年7月,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州正式建立。 同年9月15-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至今共召開了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湘西州的國家權力機關。
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歷史沿革:1952年8月成立湘西苗族自治區,同年召開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1954年7月,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州正式建立。1955年3月湘西苗族自治區更名為湘西苗族自治州。1956年10月,國務院根據對土家族的語言、風俗習慣、經濟生活和歷史發展的調查,正式確認土家族為一個單一的民族。1957年9月6日國務院批准設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同年9月15-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至今共召開了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現州人民代表大會設有七個專門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到2006年3月,州人民代表大會現有代表334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州長、副州長;
(七)選舉州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州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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