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 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我縣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等有關地方性林業政策並具體實施。
(二)擬定全縣林業發展戰略及生態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造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指導公有制林場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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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指導對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特別是生態公益林和管理,組織實施全縣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實施森林資源的使用、編制和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和限額採伐方案並經批准後執行;負責實行木材(竹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憑證經營、憑證加工,依法負責林地、林權和徵用、占用林地的管理、實施林地開發利用工作。
(五)負責協調縣內的山林權屬糾紛;面向社會承擔森林資源資產調查、核查及評估工作;擬訂林權交易規則,發布市場信息,受理和主持林業產權交易,開展政策諮詢服務工作;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森林資源流轉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的開發利用,加強野生動植物市場和流通領域的管理。
(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抓好全縣森林公安黨政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
(八)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以及林業生產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申報、審批後實施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九)指導各類商品林、生態公益林和風景林、苗木花卉和乾鮮水果的發展和培育;指導全縣古樹名木的保護理。
(十)承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縣綠委的日常工作,做好全縣有關單位以資代勞的收繳工作,做好全縣“園林式單位”的檢查驗收上報和表彰工作。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