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伍簡介
1999年9月26日,學生校衛隊正式成立。這是一支由校保衛處武裝部直接領導,學生工作處協助管理的校園治安工作和學生勤工助學相結合的民眾性治保隊伍。她始終以“按照準軍事化要求規範隊伍,建設全省高校一流的學生自治組織”為目標,自成立以來,學生校衛隊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重大活動安保工作以及校園安全教育工作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迄今為止,歷經十幾屆風雨,學生校衛隊已經成長為一個制度完善,責任明確,紀律嚴明,自律自強的優秀學生團體。所有隊員奮發圖強,自強不息,無私奉獻,在維護學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方面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
數年來,學生校衛隊的工作得到校各級領導的大力支持與關懷,取得了不少喜人的成績,被校領導稱讚為“學生校衛隊不管是值班還是訓練,都成為了湖南科技大學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也曾多次受到《湖南日報》、《長沙晚報》、《湘潭日報》、湘潭電視台等多家媒體報導,多次被湘潭市雨湖區區委,區政府授予“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的榮譽稱號。
在工作的同時,學生校衛隊也以青年學生學習發展、成長成才為本、積極為隊員創造鍛鍊和提高自我的平台和機會,風雨無阻的訓練在增強隊員體質體能的同時,也磨練了隊員的意志;日常值班工作讓隊員積極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也讓隊員沉澱了一份責任與穩重;豐富多彩的活動在帶給隊員歡聲笑語的同時,也讓隊員們享受著手足情深的信任和幸福。
晨星未退,他們嘹亮的口號聲已經驚醒鳥兒的清夢,奏響前進的序幕;寒露已凝,他們還巡邏於校園的角落管理治安,踏出鏗鏘的步伐。颳風下雨阻擋不了他們執勤的腳步,狡猾的犯罪分子逃離不了他們敏銳的眼睛,繁重的訓練拉不下他們優異學習成績。這抹挺立的綠色,成就鋼鐵的長城;這抹堅毅的綠色,書寫不羈的靈魂;這抹亮麗的綠色,鑄就烈火中的常青。
隊徽
隊伍章程
湖南科技大學學生校衛隊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湖南科技大學學生校衛隊是由校保衛處武裝部直接領導的校園治安保衛工作和學生勤工助學相結合的民眾性治保組織。
第二條學生校衛隊以“從嚴治隊,服務師生”和“按照準軍事化要求規範隊伍,建設全省高校一流的學生自治組織”為宗旨和目標。
第三條學生校衛隊同時又是學生民兵應急分隊和學生義務消防隊。
第四條新隊員加入校衛隊必須先學習本《章程》,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予以聘任。
第五條學生校衛隊員一旦正式應聘,工作滿一年,考核合格,表現優秀,享受副部長級以上待遇,頒發聘任證書。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負責校區(主要是教學區、家屬區和宿舍區)的巡邏值勤,做好防盜、防火、防不穩定因素的工作,制止涉及學生打架鬥毆事件,控制突發事件發生,維護學校政治穩定和治安安全。
第七條對學生中帶有傾向性的思想動態和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對集體性違紀事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
第八條負責全校性重大事項、大型活動的公共場所秩序維持,或由保衛處組織集中行動維護學校治安安全。
第九條學習消防安全與滅火知識,熟練使用滅火器材,參加撲滅初始火災行動,積極開展義務消防隊工作。
第十條協助保衛處加強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學生宿舍區的正常秩序維持,嚴格治安巡查管理,預防和控制治安、刑事案件的發生。
第十一條參加抗災搶險的突擊任務,完成上級軍事機關和有關部門布置的工作。
第十二條加強隊伍自身素質建設,定期進行政治理論學習、治安業務知識學習和軍事體能、技能訓練。
第十三條學生校衛隊隊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有對本隊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的權利;
2、在本隊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表現突出者,有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
4、隊員對隊務委員會成員有監督其工作的權利;
5、有維護校園安全保衛和提供穩定工作信息的義務;
6、有遵守本《章程》的義務。
第三章機構職能
第一節學生校衛隊機構設定
第十四條學生校衛隊機構設定為:隊務委員會、辦公室、中隊、防暴隊、預備隊。
第十五條本隊設隊務委員會,由大隊長1名、政委1名、大隊辦公室主任1名、大隊辦公室副主任1名、中隊長5名、防暴隊長1名、中隊書記6名、中隊辦公室主任6名、中隊辦公室副主任6名組成。
隊務委員會職能:校衛隊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情的決策和處理、獎勵與處懲、訓練與教學、聘用和解聘校衛隊隊員。
第十六條學生校衛隊各職能機構參照本《章程》,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十七條隊務委員會負責新一屆校衛隊的組建工作。
第二節校衛隊大隊長
第十八條學生校衛隊大隊長由上屆隊務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並發文任命。
第十九條學生校衛隊大隊長職能:
1、全面主持學生校衛隊日常管理(如值班、訓練、隊員管理等)工作及隊伍業務素質的提高;
2、負責防暴中隊組建工作,監督、檢查防暴中隊工作,協調好防暴中隊與五個中隊的關係;
3、發揮聯繫上級與隊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傳遞信息,並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負責學生校衛隊各類工作會議召開;
4、負責各項活動及重大事件的組織安排;
5、協調對外聯絡及宣傳推廣工作;
6、負責隊伍學風建設,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
第三節校衛隊政委
第二十條學生校衛隊政委由上屆隊務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並發文任命。
第二十一條學生校衛隊政委職能:
1、全面負責學生校衛隊團支部建設,召開團工作會議,主持負責團支部工作;
2、全面負責學生校衛隊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學習活動;
3、全面負責紀律建設、隊員日常工作的監督、考核工作;
4、負責調查信息工作的督促、檢查、統計工作;
5、領導校衛隊的評優組織工作。
第四節校衛隊大隊辦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條學生校衛隊大隊辦公室主任由上屆隊務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並發文任命。
第二十三條大隊辦公室主任職能:
1、起草與管理大隊隊內有關檔案,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建檔工作;
2、協助監督、檢查、協調各職能機構和各中隊工作,搞好辦公督辦工作;
3、隊內財產和資料的統計與管理;
4、校衛隊總辦公室的管理和後勤裝備及執勤用具、服裝配備管理工作;
5、負責校衛隊日常值班的規劃安排;
6、全面協調各中隊辦公室。
第五節校衛隊大隊辦公室副主任
第二十四條學生校衛隊大隊辦公室副主任由上屆隊務委員會提名候選人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並發文任命。
第二十五條學生校衛隊大隊辦公室副主任職能:
1、全面負責校衛隊對外辦公的日常宣傳、管理工作;
2、策劃和組織大隊活動等;
3、負責校衛隊網站(網上留言)、微博、貼吧的維護與更新;
4、負責校衛隊對外聯絡,宣傳報導的具體組織工作,打造品牌效應;
5、負責與往屆隊員的聯繫,建立隊友資源庫並做好存檔工作和隊史建設;
6、全面負責學生校衛隊失物招領工作開展;
7、全面協調各中隊辦公室。
第六節校衛隊防暴中隊
第二十六條校衛隊防暴中隊職能:
1、全面負責防暴隊訓練工作,協調好與各中隊關係;
2、嚴格訓練、創新訓練,將防暴隊打造成學生校衛隊的旗幟;
3、全面負責安排校園安全防暴巡邏工作;
4、全面負責安排上級交辦義務執勤任務;
5、主要負責校衛隊對外宣傳、對外表演工作;
6、須定期向隊務委員會匯報工作,由辦公室存檔。
第七節校衛隊中隊長
第二十七條由5名中隊長和1名防暴隊長組成,由大隊長和政委提名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後發文任命。
第二十八條中隊長職能:
1、全面負責中隊日常工作;
2、協助大隊長和政委監督、檢查、協調本中隊職能機構和各分隊的工作;
3、提請隊務委員會聘用和解聘本中隊隊員;
4、抓好本中隊的學風建設;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八節校衛隊中隊書記
第二十九條由5名中隊書記、1名防暴隊書記和1名防暴隊副書記組成,由大隊長和政委提名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後發文任命。
第三十條學生校衛隊日常中隊書記職能:
1、全面負責中隊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學習活動;
2、負責中隊隊員思想動態收集和匯總並定期向隊務委員會匯報;
3、負責調研信息工作的督促、檢查、統計工作;
4、全面負責紀律建設、隊員日常工作及日常品行的監督、考核工作;
5、領導中隊內的評優組織工作。
第三十一條學生校衛隊防暴中隊書記職能:
1、負責調研信息工作的督促、檢查、統計工作;
2、全面負責紀律建設、隊員日常工作及日常品行的監督、考核工作;
3、領導防暴中隊內的評優組織工作。
第三十二條學生校衛隊防暴中隊副書記職能;
1、全面負責本中隊的思想政治工作;
2、負責本中隊隊員思想動態收集和匯總並定期向隊務委員會匯報。
第九節校衛隊中隊辦公室主任
第三十三條由5名中隊辦公室主任和1名防暴隊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大隊長和政委提名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後發文任命。
第三十四條校衛隊中隊辦公室主任職能:
1、起草與管理中隊隊內有關檔案,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建檔工作;
2、中隊內財產和資料的統計與管理;
3、校衛隊中隊辦公室的管理和後勤裝備及執勤用具、服裝配備管理工作;
4、負責本中隊日常值班的規劃安排。
第十節校衛隊中隊辦公室副主任
第三十五條由5名日常中隊辦公室副主任和1名防暴中隊辦公室副主任組成,由大隊長和政委提名後,在全體隊員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由保衛處審批同意後發文任命。
第三十六條校衛隊中隊辦公室副主任職能:
1、策劃和組織中隊活動等;
2、負責校衛隊網站(網上留言)、微博、貼吧的維護與更新;
3、負責校衛隊對外聯絡,宣傳報導的具體組織工作,打造品牌效應;
4、負責與往屆隊員(友)的聯繫,建立隊友資源庫並做好存檔工作和隊史建設;
5、協助大隊副主任負責對學生校衛隊失物招領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節校衛隊分隊長
第三十七條分隊長由隊務委員會研究後,由大隊長直接聘任,報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十八條分隊長職能:
1、負責分隊內信息收集和資料整理;
2、對分隊隊員進行監督、管理及考核,了解隊員動態;
3、分隊長須定期向隊務委員會匯報工作,辦公室將存檔並作年終總結依據;
4、組織安排隊伍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節校衛隊預備隊
第三十九條設立學生校衛隊預備隊,由中隊隊務委員會直接管理。學生校衛隊預備隊由新近加入隊伍或受處分隊員組成,參加校衛隊的日常訓練和會議;進行少量義務值勤,服從值勤安排,實行擇優上崗。
第四章管理辦法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四十條組隊條件:
1、不抽菸、不喝酒、未談戀愛,儀表端莊、整潔;
2、身體素質好,不怕苦不怕累,具有奉獻精神;
3、學習成績良好;
4、思想素質較好,學生幹部和黨員優先;
5、新生軍訓時表現較好者、貧困生優先。
第四十一條治隊辦法:
1、全體隊員必須遵守本《章程》,嚴格按照《章程》規範建設隊伍;
2、每個隊員原則上以一個年度為考核單元,未滿一年的不發給聘書、不參與評先評優。
3、每年4月份、10月份為學生校衛隊(包括預備隊)調整換屆時間,新老隊員結合,實行競爭上崗,表現好者可以留任,差者必須離隊,不以時間為限。
4、老隊員有責任和義務把經驗與心得傳授給新隊員。
第二節紀律要求
第四十二條每周三早上和周日下午為出操時間;以兩周為周期,周日晚上召開校衛隊例會,進行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
第四十三條請假必須和中隊長說明情況、必須有校衛隊專用書面請假條,經大隊長、中隊長批准同意後方有效,否則以曠勤處理,請假情況由辦公室存檔,請假條交至中隊書記和政委備案,至少提前半天請假。
第四十四條在執行任務期間要認真做好工作記錄,遇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匯報。
第四十五條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1、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通報批評。
2、紀律處分包括記過、留隊察看和開除隊籍。
3、嚴重違反校衛隊紀律的給予開除隊籍處分,將以保衛處名義將通報送發學院。
第四十六條有以下行為者予以降級或者退隊:
1、受學校、學院紀律處分者;
2、以公徇私、辦事不公者;
3、破壞隊伍團結,嚴重影響隊伍形象者;
4、發現問題未及時報告和處理而造成較大影響者;
5、擅自利用校衛隊或以校衛隊名義進行謀利及損害校衛隊形象和利益者;
6、請非校衛隊隊員替班,經教育仍不改正者;
7、一學期累計有兩門或者兩門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第三節值勤要求
第四十七條全體隊員必須有較強的組織性和紀律性,以軍人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動聽指揮,樹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十八條值勤時必須著裝整齊、帶好值班用具,處事做到文明禮貌,大膽細心。
第四十九條值班必須做好值班記錄及交接班手續,愛護好值勤用具。
第五十條值班期間嚴禁做其他與本職工作不相關的事情,遇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報告。
第五十一條校衛隊隊員對制服、警械、對講機等值班器具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外借、遺失。
第五十二條通過早操體能訓練和政治學習,隊員應基本達到軍人素質標準。
第四節活動要求
第五十三條為了增強校衛隊的凝聚力,樹立良好的形象,調動全體隊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校衛隊的團結和穩定,可適時組織隊員參加有益的活動,必要時須報請保衛處審批同意,方可組織進行。
第五十四條根據隊員們的實際情況,可組建相應的學習、球類、武術等小組,開展強身健體的訓練,組織友誼比賽。
第五十五條每學期組織進行一次大型的安全知識宣傳活動等公益活動,或者每年組織一次學生校衛隊佇列會操比賽,展示校衛隊風采。
第五十六條校衛隊與其他團體組織進行聯誼活動,或組織外出集體活動,必要時須經保衛處批准同意,嚴禁擅自集體外出。
第五章評優與獎勵辦法
第五十七條鼓勵廣大隊員立志成才,調動隊員的學習工作積極性,促進隊員的德、智、體等多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學校有關檔案精神,由保衛處研究決定,對優秀個人和集體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八條隊員在校衛隊各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根據學生獎勵辦法和評優辦法的規定,按一定的要求比例進行評定。
第五十九條學生校衛隊每年進行年度總評,根據工作實績及平時表現評出學生校衛隊年度優秀隊員和優秀分隊,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六十條優秀學生校衛隊員評定條件:
1、學習成績較好。
2、思想品德優秀,模範遵守校規校紀;
3、踏實肯乾,認真負責,工作實績突出;
4、學生校衛隊任職時間較長,一般為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六十一條優秀學生校衛隊員原則上按隊伍總人數20﹪的比例推薦候選人。
第六十二條優秀學生校衛隊員的審批程式:
1、由隊務委員會討論初選名單,推薦候選人;
2、由教導員提交,隊員大會上投票表決通過;
3、評優審批表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六十三條在學生校衛隊員中推薦優秀學生到學生工作處、團委參加“優秀學生幹部”等的評比。
第六十四條設立學生校衛隊單項獎:
1、現場抓獲違反校園管理規定行為者給予一定精神或物質獎勵;
2、現場抓獲違法犯罪分子,視情況予以50~200元獎勵或嘉獎;
3、處理突發事件或抗災搶險成績顯著者,予以100~300元獎勵或嘉獎;
4、維護學校公共財產安全或保護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見義勇為做出突出貢獻者,視情節予以100~500元的獎勵和嘉獎;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經保衛處審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