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廳檔案
湘文社[2009]203號
湖南省文化廳關於印發《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局、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促進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弘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5號)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05]2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湖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認定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5號)和《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05]2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省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承人。
第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一)完整掌握並承續某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或其特殊技能;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被公認為具有某項目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四)師承脈絡清晰連貫,具有較長的傳承經歷;
(五)申請人或被推薦人是市州文化行政部門已公布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第五條 公民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申請的,由個人自願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申報,經所在地市州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同意後上報至省文化行政部門。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但應當徵得被推薦人的同意,推薦材料應當包括第六條各項內容。
申請人屬省直屬單位的,由省直屬單位提出推薦名單和推薦意見,報送省文化行政部門。
第六條 申請或推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民族、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等;
(二)申請人個人簡歷、該項目領域的傳承譜系以及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技藝特點、個人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照片、資料的情況;(五)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六)項目保護單位意見、市州專家委員會評議意見及市州文化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
第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或推薦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核並逐級上報。
市州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組織市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一併報送省文化行政部門。
第八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請人材料和市州文化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結合申請項目在全省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分類,組織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進行初審和評議,提出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報省文化行政部門。
第九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通過媒體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十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頒發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證書。
第十一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根據保護傳承的實際需要,不定期開展命名工作。
第十二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採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和知識等,有計畫地徵集並保管代表性傳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關檔案。
第十三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鼓勵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按師承的形式選擇培養新的傳人,保護傳承人依法開展傳藝、講學及藝術創作、研究等活動,儘可能為其提供必要的傳習活動場所。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傳承活動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給予重點扶持,並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四條 省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當年度省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傳承人資助資金,資助資金用於代表性傳承人從事下列傳習活動:
(一)整理、記錄、出版有關技藝資料;
(二)授徒傳藝、培訓講習;
(三)展演、展示和學術交流;
(四)其他有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事項。
第十五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責任與義務:
(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協定的資助項目任務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當地及上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供完整的項目操作程式、技術規範、技藝要領、材料要求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
(二)努力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創作,提供高質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積極參與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的展覽、演示、教育、研討、交流等活動;
(三)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無保留的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四)定期向省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在每年年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基本情況及開展傳承活動的情況報省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傳承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項目任務書要求的傳承任務,連續兩年無傳承活動者或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經省文化行政部門核實批准後,取消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及其傳承人所享受的一切待遇,並按照評審、認定程式,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