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教育基金會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教育基金會

嘉禾縣教育基金會成立於2003年9月。嘉禾縣教育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郴州市教育局。基金會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嘉禾縣教育基金會章程》開展一切活動。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廣泛向社會各界募集教育基金,扶助特困學生、特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和品學兼優的學生;組織優秀教師參加“園丁之家”活動,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促進教育事業不斷發展。

業務範圍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獎勵在發展教育事業,尊師重教方面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配合教育部門獎勵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

(四)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以發展我縣教育事業的基金和財產;

(五)制定扶助特困師生的方案,開展扶困活動;

(六)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理事成員

李峰嘉禾縣政協原主席

李冬生嘉禾縣政協原副主席

李被雄嘉禾縣農機局原局長

李亞平嘉禾縣委辦副主任

李英嘉禾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李淑芳嘉禾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胡平國嘉禾縣委政法委副書記

羅江兵嘉禾縣人大辦主任

歐旭斌嘉禾縣政府辦主任

李致順嘉禾縣政協秘書長

劉從東嘉禾縣農村辦主任

胡承蘇嘉禾縣人社局局長

王功武嘉禾縣經信局局長

雷牛俊嘉禾縣住建局局長

王繼國嘉禾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長

羅菊英嘉禾縣教育局副局長

尹振亮嘉禾縣文學藝術聯合會主席

李汽榮嘉禾縣駐東莞流動黨員黨委負責人

雷雄志嘉禾縣鑄造協會會長

李桐貴嘉禾縣餐飲協會會長

劉禮忠嘉禾縣在粵鑄造商會會長

李準東莞湘籍企業家商會副會長

李凌鳳深圳嘉禾商會秘書長

廖俊琦廣州嘉禾同鄉會副會長

唐水金湖南新獵鷹集團副總裁

組織成績

嘉禾縣教育基金會自創辦以來,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得到了社會各界仁人志士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大力支持,一直穩步發展。基金會從2003年成立到目前為止已資助特困大學生471人,資助特困中小學生12426人,資助因天災人禍導致特別困難的教師2212人,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3948人,獎勵考入全國名列前十位重點大學的優秀考生252人,獎勵省、市、縣三好學生和縣組織的各科競賽前十名的優秀中小學生3247名;還組織451名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開展了“園丁之家”活動。獎優扶困資金達902.24萬元。百年大家,教育為本;捐資助學,功德無量。教育基金會是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是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其基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為教育基金會捐資獻力,是功在當代,德被千秋的大義之舉;是惠澤鄉梓福蔭後代的陽光行動;是尊師重教美德的再現與升華;是救助貧困和挽救靈魂的愛心奉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 廣泛向社會各界募集教育基金,開展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優秀學生,扶助特困教職工、特困學生的活動和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促進教育事業不斷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體育路13號就好像教育局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性活動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衷教育基金會工作;

(二)在本單位、本系統中具有較大影響,且表現優秀者;

(三)在社會上有一定聲望的社會活動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特邀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二)審議基金會章程;

(三)審議基金會的年初計畫和年終總結;

(四)審議基金會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審議獎勵優秀教師、優秀學生方案及扶助困難教師、學生的方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扶助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集、基金投放事項;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產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重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業務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教育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審批基金會的開支;

(六)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名單;

(七)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重大事件的決策;

(二)協助理事長對基金會進行管理;

(三)參與制定和審議每年的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四)籌備召開理事會;

(五)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六)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性計畫;

(七)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八)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九)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重要事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八 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自然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三)地方財政資助;

(四)合法合理的增值。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按遵循自願的原則。同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和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二)獎勵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

(三)扶助困難教師和學生;

(四)開展旨在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涉及範圍較大的捐贈和投資活動:

(一)幹部職工自願捐款;

(二)企、事業單位捐贈;

(三)學生家長少量自願捐款;

(四)針對某項獎勵扶助活動組織的捐款;

(五)基金的安全合法投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關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支持本地教育部門實施學校危房改造;

(二)支持本地邊遠學校的設備添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 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0五年元月十四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2005年1月14日制定,2012年6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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