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成字(87)第212號)
關於科技新產品申請減免稅手續的幾項規定
各地(州)、市、計畫單列市科委、稅務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了嚴格減免稅申報程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技新產品減免稅收政策,做到既有利於科技新產品的開發、套用和推廣,又要避免國家及各級地方財政收入受到不應有的損失,現就辦理我省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的管理手續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列入國家科委“科技三項計畫”,“科技成果推廣計畫”和“技術開發計畫”(含星火計畫)項目,及通過技術市場轉讓生產的科技新產品,憑《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申請卡》和技術鑑定證書(或有關驗收證書)申報減免稅;
凡列入省級和省轄市級(含地、州)科委“科技三項計畫”、“科技成果推廣計畫”和“技術開發計畫(含星火計畫)”項目,及通過技術市場轉讓生產的科技新產品,要求予以稅收優惠的,必須商得同級稅務部門同意,憑《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申請卡》和技術鑑定證書(或有關驗收證書)申請減免稅;
二、凡經國家、省和省轄市級(含地、州)科委登記的科技成果,憑《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申請卡》和《科技成果(登記)證書》按登記部門的不同級別,分別辦理減免稅手續;
三、《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申請卡》(格式)由省科委統一印製;《科技成果(登記)證書》分別由國家、省、地(州)、市(含計畫單列市)科委印製和頒發。申請減免稅單位按前二款辦理手續後,由稅務部門結合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新產品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並根據產品稅、增值稅條例(草案)的規定,批准給予一定時期的減稅或免稅。
四、本規定與本省範圍內已制定的有關減免稅的管理規定不相衝突,可同時並用。
五、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申請卡(格式)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湖南省稅務局
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
關於貫徹實施湘科成字(87)第212號文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文中規定免稅的計畫內項目和登記項目為一九八七年度以後的計畫內項目和登記項目(含一九八七年度)。一九八六年以前的免稅項目仍按原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免稅手續。
二、有關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的年限,請參照:
1.產品免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84)財稅字第296號。
2.湖南省稅務局(86)湘稅一字第82號轉發財政部《關於嚴格掌握對新產品減免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三、《科技新產品減免稅申請卡》省科委已統一印製,五分錢一份,各地市科委和省直有關部門可來我處購買。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