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1997修正)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4月2日
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徵兵工作,保證兵員質量和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徵兵工作。戰時的徵兵工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另行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個人和接兵部隊人員,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保衛祖國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各項優撫政策。鼓勵應徵公民服現役。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關心、支持應徵公民服現役。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結合本省實際,確定每年徵集新兵的數量、範圍、對象、時間和要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徵兵期間成立徵兵領導小組,並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宣傳、民政、交通等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徵兵工作由人民武裝部具體組織實施;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一個部門辦理徵兵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兵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年的徵兵任務下撥徵兵專項經費,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徵兵工作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有徵兵任務的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經費,用於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第七條 對認真執行徵兵法律、法規,完成徵兵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兵役登記和報名應徵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兵役機關的安排,在每年徵兵工作開始之前,對本地區、本單位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人員。

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根據需要,可以按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部署,在每年徵兵工作開始時發布徵兵公告,設立徵兵報名站。

第十條 宣傳、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國防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宣傳徵兵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動員應徵公民踴躍報名應徵。

第十一條 應徵公民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學歷證明,在規定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徵兵報名站報名。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到報名站報名的,可以委託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報名。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報名的應徵公民進行身體、政治和文化情況的初步審查,並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規定的人數,擇優選定接受體格檢查的應徵公民。

第三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要求,抽調和培訓體格檢查醫務人員,組成體格檢查組,設定體格檢查站,具體負責體格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被選定的應徵公民到體格檢查站接受體格檢查。

第十五條 體格檢查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辦法,確保體格檢查質量。

第十六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公安機關、基層單位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具體實施。

第十七條 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重點弄清應徵公民的現實表現。

第十八條 徵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必須在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表上籤字,不得弄虛作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徵兵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不得要求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 徵兵工作人員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應徵公民情況時,有關單位、個人必須如實提供。

第二十條 應徵公民接受體格檢查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補貼,由所在工作單位照發;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基層組織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設有人民武裝部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分配的徵兵數量,本著擇優的原則,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中,提出新兵預定人員名單,報送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召集體格檢查組、政治審查組、接兵部隊和有關單位負責人集體審定新兵名單。

新兵名單確定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應徵公民服現役,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收到《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後,應當做好入伍準備,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

第二十四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是在職職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各種補貼。

第二十五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家屬憑《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享受軍屬待遇。

第五章 交接和運送新兵

第二十六條 新兵交接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共同組織實施。

交接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絕交接。

第二十七條 新兵交接在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所在地進行。交接手續應當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新兵交接前所需費用由所在地徵兵辦公室負責;自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費用由部隊負責。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接兵部隊和交通、鐵路、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新兵運輸計畫,做好新兵運送工作。

車站、港口和軍供站(兵站)應當協助接兵部隊做好新兵運輸中轉期間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六章 接收退兵

第二十九條 新兵入伍後,因身體或者政治條件不合格,被部隊在規定期限內退回的,由縣級兵役機關負責接收,公安機關應予在原地落戶,入伍前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予復工、復職。

第三十條 縣級兵役機關與部隊對退兵有異議的,由地、州、市兵役機關裁決;對裁決仍有異議的,由省兵役機關複查。經複查符合退兵條件的,由縣級兵役機關予以接收;不符合退兵條件的,由部隊負責帶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經教育不改,由基層人民政府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第三十二條 應徵公民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人阻撓應徵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條 兵役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接收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接收;情節嚴重的,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徵兵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二)行賄、索賄、受賄的;

(三)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和其他假證明的;

(四)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虛作假的;

(五)拖延交接或者拒絕交接新兵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接兵部隊人員違反征兵法律、法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情況通報所在部隊處理。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徵兵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兵役機關,是指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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