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通知:
廳機關各單位:
原發布的《湖南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湖南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5月20日召開的廳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審計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推進和規範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審計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更好地發揮審計機關的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廳在履行審計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電子存儲介質、膠捲、磁帶等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具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規範體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編輯整理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本廳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及時、依法、有序、規範公開政府信息,並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本廳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審計署的指導。
第五條本廳成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廳長任組長,廳新聞發言人任副組長,廳法規處、辦公室、審理處、綜合計畫處、執行處、審計技術處、人事處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下設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在廳法規處,廳新聞發言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廳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領導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廳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辦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廳政府信息公開內容;
(三)編制本廳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和法律審查;
(五)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經相關業務處室草擬以後,法規處進行法律審查,辦公室進行文稿審核和保密審查。審查通過後,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經廳長簽批後依法對外公開。
第八條本廳下列政府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廳行政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需要本廳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書面向本廳申請獲取,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條本廳政府信息可以通過省政府入口網站、本廳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媒體和方式公開。
第十一條依照規定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本廳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受理、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到期需延期答覆的,報經廳長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期答覆,但延長答覆的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本廳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機關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管理,對各有關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並接受紀檢監察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省監察廳或者審計署反映。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審計結果公布,按照《湖南省審計廳審計結果公布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審計廳2008年10月6日印發的《湖南省審計廳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湘審發〔2008〕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