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會是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紅十字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街道、鄉鎮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組織紅十字醫療隊,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爭取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助,協助政府組織抗災救災;

(三)開展民眾性、行業性的衛生救護培訓,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在公路沿線及其他適當地方設立紅十字救護站;

(四)參與組織、宣傳、動員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

(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進行人道主義教育,組織青少年以多種形式為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員服務;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地區之間以及與國(境)外紅十字會的交流合作;

(七)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政府委託的事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收入;

(四)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的撥款。

第七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車輛免繳通行費。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配備的專用交通工具,由省紅十字會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免繳養路費和通行費。

第八條 紅十字會接受國(境)外捐贈的救災物資,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海關、商檢、檢疫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入境手續;救災物資的轉運工作或者轉運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九條 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可以依法建立紅十字基金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備災基地、倉庫。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募捐管理制度和紅十字基金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捐贈款物必須無償地用於社會救助,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擅自變賣。

紅十字會發放捐贈款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並根據捐贈者的要求向捐贈者通報發放情況。

各級紅十字會對接受的捐贈款物應當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帳目,健全專項審查監督制度和發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使用和接受捐贈款物及其發放情況,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和上級紅十字會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十四條 嚴禁濫用紅十字標誌。對濫用紅十字標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貪污或者挪用救災款物的,由所在紅十字會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紅十字會或者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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