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1997修正)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和誰使用土地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實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水土保持,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區的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農業發展基金、水資源費等資金,用於水土保持;依據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進行重點防治,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扶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水土保持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審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提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具體範圍,制定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五)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和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

(六)調解水土流失防治糾紛,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土地、農業、林業、地質礦產、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九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規劃制定實施計畫,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防治水土流失;加強對鄉鎮集體企業採礦和個體採礦以及燒制磚瓦、築路、建房等生產建設中防治水土流失的管理;做好水土保持設施和其他治理成果的保護工作。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級人民政府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教育、督促村民履行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

第十一條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預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組織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農、林、牧場植樹種草,有計畫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保護植被。

第十三條 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土保持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生產建設項目時,對涉及水土保持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必須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並報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鄉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採礦,必須持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法領取採礦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並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五條 下列地區為水源涵養林的重點保護區:

(一)湘、資、沅、澧四水上游本省境內河源區及幹流、一級支流兩岸第一層山脊線以內的區域;

(二)幹流長五十公里以上河流上游幹流、支流河源區;

(三)大、中型水庫入庫水繫上游幹流、支流河源區;

(四)水庫蓄水區座靠山坡。

第十六條 下列地區為水土保持林的重點保護區:

(一)容易產生水土流失的岩石、土壤結構疏鬆區域;

(二)容易引起崩塌、滑坡、溝蝕和土石流的區域;

(三)岩石裸露的山地,坡度大於二十五度、土層厚度小於三十厘米的坡地。

第十七條 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具體範圍的劃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 採伐林木必須切實防止水土流失。

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採伐;採伐所提取的育林基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

第十九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全墾整地造林、全墾撫育幼林和鏟草皮、挖樹蔸

(一)二十度以上的風化花崗岩、紫色砂頁岩、紅砂石、泥質頁岩坡地;

(二)水工程保護範圍;

(三)江河、鐵路、公路兩側座靠山坡。

第二十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的風化花崗岩、紫色砂頁岩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本辦法施行前已在二十度以上的風化花崗岩、紫色砂頁岩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退耕還林,或者修成梯田、梯土和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侵蝕溝壑區取土、挖砂、採石和開採零星礦產資源。

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侵蝕溝壑區具體範圍的劃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二條 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實行植物措施、工程措施、耕作措施相結合,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二十三條 對列為重點治理的小流域,應當按照國家防治水土流失的標準進行治理;治理後經驗收合格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檔案、設立標誌,落實管護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個人、聯戶採取投資入股、引進外資、租賃土地使用權或者承包等方式,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 已經發揮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其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庫區流域防治任務的需要,每年從收取的水費、電費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庫區流域的水土保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採礦者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須負責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製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採礦者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水土保持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或者由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依照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禁止開墾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

(二)在林區採伐林木,不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採礦者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在禁墾地區全墾整地造林、全墾撫育幼林和鏟草皮、挖樹蔸,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二十度以上的風化花崗岩、紫色砂頁岩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墾、採取補救措施,可以按非法開墾的坡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崩塌滑坡危險區、土石流易發區範圍內取土、挖砂、採石或者開採零星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破壞水土保持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湖南省水土保持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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