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先移交後調整的原則,從1998年9月1日起,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納入省級統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四、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後,1998年內,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保持不變。

(湘政發〔1998〕14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精神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勞社部函〔1998〕74號檔案的要求,結合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的實際,現就切實做好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先移交後調整的原則,從1998年9月1日起,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納入省級統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行業統籌在我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8月底以前將積累的基金全部劃入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帳戶。同時,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搞好測算,制定保證發放的具體措施,做好相應的資金準備,確保9月份基本養老金的足額發放。

二、移交的範圍和基本數據。為避免引發新的矛盾,保證8月底以前交接完畢,具體移交範圍原則上不出不進,勞動和社會保障章、財政部勞社部函〔1998〕74年檔案列出的行業統籌在湖南省的統籌單位,都要參加移交,不能出現退保的情況;移交的基本數據包括在職職工人數、工資總額、離退休人員及養老金水平等,1998年8月底以前主要是交大帳、交工作,具體數字應在接收以後通過邊運行邊審計核定,並逐步實現規範管理。

三、行業統籌在省一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予保留,工作人員不進不出,待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時再統籌研究。省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配合做好有關移交工作和組織所屬在湘企業參加省級統籌,同時,還要負責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1998年1月至8月份的實際執行情況。在省一級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業統籌企業,可由企業直接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和參加省級統籌。

四、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後,1998年內,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保持不變。從1999年起,調整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起步時不低於企業工資總額的13%,以後逐步過渡到與地方企業相同的比例。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為5年,其他行業企業的過渡期原則上為3年。從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我省確定的統一比例執行,一次到位。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調整或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移交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五、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後,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經原勞動部、財政部批准的統籌項目內的部分由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部分由企業支付。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以後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我省的辦法執行(今年後4個月退休的仍按原辦法),對於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算高於按我省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標準逐年調整,5年後執行全省統一的計發辦法。

六、加快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是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保證。我省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調整和對退休人員的補貼辦法等,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商省財政廳研究制定,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財政部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七、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做好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式和進度,抓緊進行,認真落實。要嚴肅紀律,不能搞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不準借交接之機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被擠占挪用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從嚴從快清查收回。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大局為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省範圍內調劑使用,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得再發生新的拖欠,對以前拖欠的要逐步予以補發。

八、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社會的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順利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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