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委等單位關於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湘政辦發〔2000〕3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省建委、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公安廳制定的《關於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實施方案
(省建委 省交通廳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省公安廳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9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清理整頓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清理整頓的指導思想是:以規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為中心,堅持“統籌考慮,遠近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公共運輸優先發展的戰略,發揮國有公共客運交通骨幹企業主導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車為主體,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為補充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格局;正確處理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運作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體系。

清理整頓的總體目標是:提高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費項目,減輕經營者負擔;規範營運秩序,改善經營環境,確保行業穩定;積極營造統一管理、多家經營、開放市場、有序競爭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運輸客運服務。

二、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

(一)打擊非法經營,維護客運秩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建設、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統一部署開展打擊非法營運專項治理工作,對非法營運的機車、客貨兩用車、殘疾人專用車、通勤車、偽造營運證照的小客車、駐點營運的異地出租汽車和其他社會車輛從嚴查處,堅決取締。對查獲的非法營運車輛,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二)清理收費項目,減輕企業和從業人員經營負擔

各城市財政、物價部門要會同建設、交通、公安等部門,對涉及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國家計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財政、省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擅自擴大徵收範圍和提高徵收標準;對國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繼續徵收,違者要嚴肅查處。

加強對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的各種檢驗、檢測及其收費的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公共客運車輛進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驗、檢測,並收取費用。在清理整頓期間,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新翟公共客運車輛進行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驗、檢測,並收取費用。在清理整頓期間,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新的收費項目。

(三)規範經營行為,穩定職工隊伍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經營資質的開業審查和年度複審。清理整頓期間,要對企業經營資質進行一次全面複審。要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職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制度。特別要加強對個體客運經營者的資質審查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企業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逐步實行行業格式契約,加強契約監管。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機制,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穩定職工隊伍。同時,對湘潭市、株洲市公共運輸企業實行行業格式契約試點,取得經驗後再行推廣。

(四)進一步規範經營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

對已實行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城市,要依據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嚴格規範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行為。清理整頓後,確需保留有償出讓和轉讓經營權的城市,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後,重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備案。對私下轉讓經營權及其他擾亂經營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並收回其經營權。經營權出讓的全部收入、按規定比例的轉讓費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場(廠)、站、點與管理設施的建設,扶持國有大中型公共客運交通骨幹企業的發展。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線路專營權管理,確保專營權不受侵犯。清理整頓期間,一律不得實施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擅自實行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巨觀調控,統一市場監管

城市建設部門是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的巨觀調控和統一監管,實行在同一城市統一規劃,統一市場準入制度,統一財稅、經濟和技術政策,統一執法尺度,統一服務質量標準,切實解決部門之間、城鄉之間分割客運市場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有計畫地制定相應的規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市場。對根據乘客需求,往返於本地與外地之間跨區域合法營運的出租汽車,任何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處罰。

城市人民政府要編制由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等專業規劃組成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優先發展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戰略相應的產業、技校、經濟、財稅政策,確立大公交優勢,使大公交市場占有份額占主導地位。要穩定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當前,要切實落實管理經費,保證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行使職能。

(六)公安部門要在建設、交通部門的積極配合下,集中力量解決出租汽車和小公共汽車影響當地交通秩序的突出問題,嚴格管理,嚴格執法。儘快盡好地解決出租汽車、小公共汽車亂停亂靠和公共汽車滯站候客的現象。在道路空間和通行時間上優先公共汽車通行,有條件的要開闢公車輛專用道。要在機場、車站、碼頭、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場所,規劃、建設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專用候車場、站、點,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單位不得向停車候客的駕駛員收費。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清理整頓取得明顯成效

(一)切實加強我省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成立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唐見奎任領導小組組長、省建委主任匡彥博、省交通廳廳長李安任副組長,省建委、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公安廳等單位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的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本市、州的清理整頓工作。各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制定落實方案,採取得力措施,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各市、州的實施方案於2月底以前報省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辦公室。

省、市、州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在完成清理整頓工作後自行撤銷。

(三)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城市要根據當地情況,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清理整頓城市出租汽車等公共客運交通的重大意義、方法和步驟。可在始發站及乘客集散點張貼宣傳橫幅標語和設立宣傳台、諮詢台,也可以宣傳車進行流動宣傳。

四、清理整頓工作的時間安排

(一)第一階段:第一季度,重點打擊非法營運,清理取消各種亂收費,推行規範化服務,提高服務質量。通過清理整頓,使客運交通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二)第二階段:第二季度,基本實現清理整頓的目標。

(三)第三階段:7月至8月底以前,由省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領導小組對各市、州清理整頓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接受全國清理整頓城市公共客運交通工作領導小組對我省城市清理整頓情況進行抽查。對沒有完成治理整頓任務的,要通報批評和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責令其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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