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期貨業協會簡介
湖南省期貨業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湖南轄區內期貨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成立於2010年3月 12日,註冊地和常設機構設在長沙。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的領導、中國期貨業協會及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會員包括湖南轄區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異地期貨公司駐湘營業部、IB證券公司及其營業部、期貨交割倉庫、有關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74餘家單位。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湖南期貨業的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行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湖南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協會的職責是: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湖南證監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期貨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八、開展期貨業的民間交流活動;
九、中國期貨業協會、湖南證監局授權的其他職責。
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湖南省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HUNAN FUTURES ASSOCIATION,縮寫為HNFA。
第二條 本團體是依據國務院所頒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由本省期貨公司以及省外期貨公司在湘營業部、本省期貨交割庫等涉及期貨經營行為的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湖南期貨業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湖南期貨業的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行業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湖南期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以下簡稱湖南證監局)和湖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會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湖南證監局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期貨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期貨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八、開展期貨業的民間交流活動;
九、中國期貨業協會、湖南證監局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批准在湖南境內從事期貨業務或交割庫等相關業務;
二、擁護本章程;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開展境外期貨業務的企業、期貨交割倉庫、期貨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有關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期貨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六、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確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協會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及業務規範;
六、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
八、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批准協會預決算;
四、審議有關議案;
五、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第三項外理事會及本章程其他條款規定的理事會的其他職權;
六、執行中國期貨業協會、湖南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長認為必要時亦可召開。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八、在證券期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九、證券期貨及相關工作經歷5年以上;
十、熱愛並支持協會工作;
十一、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主持協會日常工作。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
五、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協會顧問;
六、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人員及工作人員
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 產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會員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湖南證監局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終 止
第五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五十一條 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湖南證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湖南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湖南證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湖南證監局備案,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