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劃出職能
將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劃歸省財政廳。
新增職能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審計監督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
2、根據審計署的統一組織、授權,對中央銀行和國有金融機構設在本地區的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
3、根據審計署的統一組織、授權,對中央在鄂國有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4、組織協調全省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領導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同時根據省委、省政府安排,直接對省管幹部和省屬企業法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5、審計監督社會保障基金和環境保護資金。
轉變職能
1、將審計廳原派駐省政府部分廳(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審計機構調整為派出審計機構,其人、財、物由審計廳直接管理,被審計單位負責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2、將指導、管理和監督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能,調整為由內部審計師協會進行行業管理。
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審計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參與制定我省審計、財經方面的法規;制定我省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辦理市(州)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
(二)向省政府報告和向省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三)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市(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及損益狀況。
5、省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廳進行的審計。
(四)向省長提交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受省委、省政府委託,組織對有關黨政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領導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級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市(州)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管理派出省直有關部門的審計機構。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配合省政府派出的稽察特派員對省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通過內部審計師協會,對內部審計進行行業管理;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全省審計專業培訓。
(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監督。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審計廳設12個職能處(室)。
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日常政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檔案起草,管理機關文書、機要、檔案、保衛、信訪等事務工作;管理廳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機關財務工作,對廳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承辦省人大、政協提案,接受來信來訪,負責編寫《大事記》、《年鑑》等工作。
綜合處
負責全省審計調研工作,對全省審計工作指導思想、重點項目、方法措施及有關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負責全省審計工作計畫協調管理,研究編制全省審計工作規劃,根據省政府和審計署要求協調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並進行檢查;負責起草各類審計綜合報告、檔案、材料,編髮審計內部信息;組織指導全省審計情況綜合分析、對外宣傳、信息反饋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分析資料;負責指導全省審計統計和信息工作,並進行審計統計資料分析;負責指導全省審計機關計算機技術套用及管理。
法規處
負責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以及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的協調工作;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辦理下級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備案審查,審核審計業務文書格式;負責全省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組織承辦廳機關有關審計業務會議,負責審核與覆核廳機關和派出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組織對下級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會計)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負責舉辦審計聽證會;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全省各級審計機關法制工作。
財政審計 處
擬定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省級預算執行情況、省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中央金庫湖北省分庫辦理的省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幣(州)、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全省財政審計業務。
金融審計 處
根據審計署組織、授權,審計在鄂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負責審計地方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省金融審計。
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省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省人大機關、省政協機關、省高法機關、省高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業務。
經貿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及下屬系統的財務收支;根據有關法律和省政府規定,配合稽查特派員對省屬國有重點大型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省經貿審計業務。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國務院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市(州)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省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業務。
社會保障 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省政府委託的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市(州)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省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固定資產投資 審計處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規定,配合稽查特派員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組織對國家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省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題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外資運用審計處
審計在鄂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在鄂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全省外資運用審計業務。
人事教育處
承辦廳機關、派出審計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出國出境考察培訓的政審工作;協助地方黨委、政府管理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並協調辦理其任免手續;組織指導全省審計系統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其人員編制在廳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為91名(不含派出機構編制30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34名(正處14名,含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20名)。
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周德剛
派出機構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參照審計署的做法,將審計廳派駐審計機構改為審計廳派出審計機構,其人、財、物由審計廳直接管理。被審計單位應為派出審計機構提供必要的辦公設施,審計廳在省直有關部門設立派出審計機構10個,定編30名,每個派出審計機構負責一個或幾個省直部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審計。派出審計機構人員由審計廳統一選派,實行迴避制和定期輪換制,其任免、獎懲、工資福利、後勤保障由審計廳直接管理,所需經費由財政廳直接撥給審計廳。派出審計機構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涉及財務工作和其他方面的有關會議。派出審計機構的具體設定由省編委辦公室商審計廳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