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為完善湖北省大病保險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減輕城鄉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精神,結合湖北省實際,進一步做好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對大病患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新的制度性安排。為完善我省大病保險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減輕城鄉居民高額醫療費用負擔,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大病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確定參保對象

大病保險的參保對象為:參加我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人員。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建立覆蓋職工和城鄉居民的有機銜接、政策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納入大病保險制度範圍。

明確保障範圍

大病保險嚴格執行湖北省城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目錄。參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後,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給予補償。

完善籌資機制

(一)籌資標準。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由各市(州)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情況、基本醫保籌資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學測算,合理確定。一般為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人均籌資標準的5%左右。大病保險基金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籌資標準,最高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人均籌資標準的10%。

(二)資金來源。大病保險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撥。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餘的地區,利用結餘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餘不足或沒有結餘的地區,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籌資時統籌安排,逐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多渠道籌資機制。

(三)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實行市(州)級統籌,以市(州)為單位組織實施,實行統一政策體系、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服務、統一核算盈虧。各縣(市、區)按照市(州)確定的年度籌資規模,及時、足額將大病保險資金上解到市(州)大病保險基金賬戶。各市(州)按照契約約定及時、足額撥付給商業保險機構。大病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專賬管理、獨立核算。

提高保障水平

(一)起付標準。根據全省近3年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情況,2016-2018年全省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定為12萬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分段按比例報銷。

(二)支付比例。一個保險年度內,符合大病保險保障範圍的個人負擔金額累計計算、分段報銷、按次結算。累計金額在12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55%;3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部分賠付65%;10萬元以上部分賠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於30萬元。一個保險年度內,每名參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金額。在計算大病保險個人累計負擔額度時,不扣除貧困患者當年享受的醫療救助額度。

加大保障力度

對經基本醫保報銷和大病保險賠付後個人負擔仍然過重的患者、精準扶貧對象和無錢棄醫貧困人員等困難群體實施有效保障和精準幫扶。具體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加強保障銜接

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及慈善救助之間的互補聯動,做好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務等方面的銜接,努力實現大病患者應保盡保。

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契約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支持商業保險機構做好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體系和信息系統與大病保險的銜接和協作。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支持商業健康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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