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條 (二)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並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嚴厲打擊損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創造全社會共同參與食品安全監管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
第三條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縣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
縣農林畜牧、質監、工商、衛生、經貿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安全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明確舉報的受理範圍。
第四條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途徑包括:
(一)來人舉報;
(二)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舉報;
(三)信函舉報
(四)行政執法部門或法務部門移交的由個人舉報立案查處的案件;
(五)其它途徑。
第五條 舉報下列食品生產經營領域違法活動的,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種植、養殖、加工、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違法違規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三)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成品;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水產等及其製成品的;
(四)經營應當檢疫卻未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國外進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商標、質量標誌或名優產品標誌的;
(七)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
(八)銷售失效、變質、過期以及不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食品,或者偽造、塗改食品生產日期延長明示保質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十)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範圍、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它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並對舉報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結所受理的舉報。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向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條 舉報獎勵級別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並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並協助案件調查,經查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尚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依據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情況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舉報獎勵級別,並參照涉案貨值數額的大小,給予舉報人一次性貨幣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的,原則上按該案貨值的3%給予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的,原則上按該案貨值的2%給予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的,原則上按該案貨值的1%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後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100—500元獎勵。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條 受獎勵的舉報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
(一)舉報人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實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給予相應獎勵;
(二)對匿名舉報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線索,查證屬實並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給予獎勵;
(三)舉報人向本級行政機關匿名舉報但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實名舉報,上一級有關部門又將其實名舉報轉至本級的舉報案件,經查證屬同一舉報人的,給予相應獎勵;
(四)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由共同舉報人共享)。
第十二條 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複發放。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監督、審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十四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案件承辦單位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式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並填寫《舉報人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二)在收到案件承辦單位舉報獎勵申請後,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獎勵意見進行認定並回復;重大案件的獎勵應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
(三)舉報獎勵申請經審定批准的,由案件承辦單位通知舉報人到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獎金。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到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領取舉報獎勵;因故不能現場領取,委託他人代領的,應提供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不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在食品安全專項資金中安排,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的撥付實行據實核銷的辦法。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應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向縣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單位和其他無關人員。已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在10日內向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不予獎勵,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食品安全舉報案件工作中玩忽職守、泄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四)屬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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