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益性墓地是指農村村民死亡遺體安葬或遺體火化後安葬的公益性墓地。
第三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堅持節約用地、統籌規劃、規範運用的原則,倡導喪俗改革,制止亂埋濫葬,保護生態環境,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農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負責農村公益性墓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選址應當符合殯葬、環保、國土、林業等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用荒山瘠地,禁止占用耕地。
第六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應合理規劃、加強綠化、逐步實現農村公益性墓地園林化。
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當根據不同安葬方式和長遠發展需要,劃定若干功能區;墓體和墓誌應提倡小型化和藝術化;埋葬骨灰的單人墓和雙人合葬墓墓穴占地均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穴地不得超過4平方米,埋葬遺體的雙人墓穴地不得超過6平方米。墓區綠化面積不得少於農村公益性墓地占地面積的30%,可綠化率應達70%以上。
第七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可以一村一個或一村多個,根據村民的居住情況而定。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民政局審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鎮鄉人民政府同意和縣民政局批准,不得擅自興建農村公益性墓地。
第九條 申請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必須符合建設國土、環保規劃,並提交以下材料:
1、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申請報告;
2、建立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可行性報告;
3、城鄉建設、國土、環保、林業等部門的審查報告;
4、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縣民政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規劃、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經實地勘察後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批覆。
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理完畢的,經縣民政局局長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期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籌建單位在取得批准籌建批覆六個月之內,應當向縣民政局申請領取《貴州省公益性墓地設定批准書》。
第十二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變更名稱、擴大規模或因特殊原因需遷址重建的,報縣民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 鎮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對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內部管理,維護墓區秩序,對墓區進行綠化,對墳墓及設施進行維護、修繕,保持墓區優美、肅穆和墳墓穴位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四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維護費的收費標準須經物價部門批准。維護費由鎮鄉社會事務辦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墓地綠化、維護管理,不得挪用。
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用於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安葬範圍,必須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墓穴占地面積,應嚴格按照《湄潭縣殯葬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嚴禁超標準修造大墓。
農村公益性墓地必須使用由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安葬憑證,並建立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農村公益性墓地租用人對墓地穴位只享有使用權,不得轉讓。每期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逾期墓主應當重新辦理租用手續。
第十八條 禁止在農村公益性墓地內修建家族墓;禁止在火化規劃區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遺體;禁止骨灰入棺安葬。
第十九條 經批准建立的農村公益性墓地,由縣民政局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湄潭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