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2012年1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進行二審宣判,即對糯康等6名抗訴人(原審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案的抗訴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對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的死刑判決,維持並核准對扎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維持對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決。雲南高院審理查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認定糯康犯罪集團為報復中國船隻和船員,勾結泰國不法軍人,於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緬甸和泰國水域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並槍殺13名中國船員,運輸大量毒品的犯罪;為劫持往來船隻、索取財物,於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緬甸水域劫持中國船隻、綁架中國公民、勒索巨額贖金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專家點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黎 宏作為改革開放後我國法院第一次公開審理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中國公民實施犯罪的案件,糯康案釋放出了這樣一個強烈的信號:中國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中國政府有責任、有能力保護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不論這種侵害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之外。
儘管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刑法都規定,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對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實施犯罪的,可以適用本法,但各國立法者都心知肚明,這種規定,只是一種宣示性規定,其實現不僅僅取決於該國政府的決心和意志,更有賴於該國的綜合國力,即是不是有能力將在本國領域之外、侵犯本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罪犯抓捕歸案、繩之以法。在糯康案中,6名武裝劫持中國船隻、放置運輸毒品、殺害13名中國公民、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罪犯均為外籍人員,長期盤踞在湄公河畔的“金三角”地區,和當地各種勢力之間盤根錯節,關係極為深厚,因此,要捉拿這樣的罪犯到我國,依照我國法律進行審判,其困難可想而知。但讓人欣慰的是,我國政府不僅將他們悉數捉拿歸案,而且依照我國法律,向全世界公開審判。這一舉措不僅展現了我國政府的意志和決心,更體現了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綜合國力的提升,也使得我國刑法第八條的保護原則規定沒有淪為一個空設條款。
“犯我強漢者,雖遠必誅”,漢將陳湯在給漢元帝的上奏中的這句話至今讓每一個中國人熱血沸騰。這句話是對我國刑法第八條規定的最好說明,也是對糯康案審判意義的恰如其分的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