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計畫生育服務證辦理指南

深圳計畫生育服務證辦理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女方戶籍在市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辦理。

辦理對象

1、深圳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離異、喪偶育齡婦女;

2、深圳戶籍未婚已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育齡婦女;

3、男方深戶,女方非深戶,長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的;

4、男方深戶,女方非深戶,長期居住在本市,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

辦理材料

1、結婚證;離異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註銷證明。

2、夫妻雙方身份證;

3、全家戶口本;

4、領證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張;

5、已懷孕的提供懷孕證明(含母子保健手冊);

6 、委託他人代辦的,需提供委託人身份證和委託書。

辦理機構

女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女方戶籍在市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辦理。

辦理程式

申請人持第二項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到社區工作站填寫《計畫生育服務證登記表》,並將材料及登記表交社區工作站。

1、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且與省系統信息一致的,即時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

2、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同時非深戶女方持有經現居住地計生工作機構查驗合格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即時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

3、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但省系統無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經向戶籍地核實,戶籍地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且婚育情況屬實的,予以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

4、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但省系統無信息或信息不全的,經向戶籍地核實,戶籍地超過10個工作日未反饋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簽訂《計畫生育服務證辦理承諾書》後予以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

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配合發證部門調查、拒不按發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計畫生育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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