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深圳市社保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出台了很多的相關法規,所以深圳市的社保法規是有地方特色的,是和國家《社會保險法》存在著差異的,但是深圳市社保的這些特點是符合《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的。
舉國矚目的《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1日施行,這對我國的社會和經濟秩序有著深遠的影響。按照國家的部署,深圳市社會保險法規體系正作以全面完善,如何維護深圳市社會保險法規出台後的新秩序是值得思考的。
深圳市現有法規與《社會保險法》差異有哪些?
1、失業保險方面參保範圍不同:
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定所有在職職工不管是戶籍還是非戶籍均應參加失業保險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深圳市失業保險只覆蓋了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
2、生育保險方面:
生育保險方面,主要差異在於深圳市未單獨設立生育保險險種,生育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中解決,生育津貼和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未納入統籌範圍。國家《社會保險法》規定生育保險為單獨險種,參保人享受生育津貼,且其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
3、養老保險方面:
養老保險方面的差異,在於對是非調工調乾跨省異地養老保險轉移的年限處理上。國家的政策已放開了,只要是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均可轉移接續,但深圳市目前現行的政策是只有調工調乾的人員,在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入後,其在內地的養老保險參保年限以及視同繳費年限方可合併累計計算,其他人員轉入的參保年限在計發養老待遇時不予考慮。
4、醫療保險方面:
主要差異在於《社會保險法》中規定退休人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仍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深圳市現行的政策是醫保累計繳費最低年限未明確,退休人員也一直要繳費,其中符合條件的由養老保險金繳費。
隨著深圳幾項社會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一個覆蓋深圳經濟特區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的社會保障體制已經形成。深圳市根據社會保險管理體制應當實行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要求,按照“統一、精簡、高效”的原則,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做了進一步改革,建立健全了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改革方向
2011年7月1日,國家《社會保險法》已正式實施,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養老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修正案已提交市政府審議,同時還起草了生育保險條例,這三個條例報請人大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另外,對《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修改也在正在進行中。1、生育保險擬單獨建制
在生育保險條例草案中,生育保險擬單獨建制,從現在的綜合醫療和住院醫療中脫離出來。生育保險待遇中,參保人可以報銷9成醫療費用,並且享有生育津貼。另外,參保人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2、非深圳戶籍人員將享失業保險
目前,深圳失業保險繳納,是按照“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1%×單位員工總人數×40%”的方式繳納的,並且是由單位繳納。新的失業保險條例中,失業保險將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非深戶人員也可以享有失業保險待遇。
3、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將提高
目前,深圳市養老保險,單位最多繳納11%,個人繳納8%。在新的養老保險條例中,這個繳納比例將會調高。調高的一個目的,也是為了養老保險在全國的轉移與對接,非調工調乾參保人其養老保險也有望實現轉移接續。
深圳市非深戶在深享受養老待遇的政策已經放開。粵籍非深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在深申請延繳延退或者一次性躉繳補足15年直接享受養老待遇。
4、醫療保險在退休後有望不再繳納
在達到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之後,有望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仍然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立法,規定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和基礎制度框架,而地方立法則是將其具體化、實際化,由於地方立法、地方規章的起草、審議需要一定的周期,所以深圳市相關的法規和規章的出台時間將會略晚於《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時間,在深圳市相關政策修改期間,員工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要解決數以百萬計流動人口的社保問題其難度可想而知,但深圳仍知難而進,早在1983年深圳就在社保方面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規,並且在不斷地完善與修訂中。面對數以百萬計流動建設者的現實情況,1987年深圳社保局在全國率先將在深圳工作的流動人口直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可以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並且享受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障待遇。目前,在深圳工作的流動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有180多萬人、醫療保險90多萬人、工傷保險300多萬人。
繳費比例
員工應參保哪些險種:深戶:養老、綜合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固定工、契約工可參加住房積金;非深戶:養老、住院或綜合醫療或勞務工醫療、工傷、失業保險。一、非深戶員工
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是:
1、養老保險(基本養老)單位承擔10%,個人承擔8%;
2、醫療保險(任選一種)
(1)綜合+地方補充:單位承擔6.5%,個人2%;[2008-3-1新的醫保辦法規定: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非深戶在職人員可以與深戶在職人員一樣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生育醫療保險0.5%全由單位承擔]
(2)住院+地方補充:1%全由單位承擔;[2008-3-1新的醫保辦法規定:單位0.8%,個人0.2%;2008-4-1起,住院醫療保險增加門診待遇,在選定社康中心發生的門診(含急診)費用可由住院醫保報銷,年度總額最高不得超過800元。]
(3)勞務工醫療:單位承擔8元/月,個人承擔4元/月;
3、失業保險:1%×單位人數×40%(單位承擔);
4、工傷保險:0.5%,1%,1.5%三個檔次(單位承擔)。
繳費工資基數:
非深戶員工的養老保險繳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為基數,但不得高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市最低月工資水平。(2008年7月1日起,特區內最低工資1000,特區外最低工資900。此前為特區內最低工資850,特區外最低工資750)
非深戶員工的住院醫療保險繳費以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深圳市200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233元)
非深戶員工每月社保交費,如果按最低標準是80多元。
養老保險:個人繳費1000X8%=80,單位繳費1000X10%=100(按2008年特區內最低工資1000來計算,關外是900;個人繳費進入個人專戶,2006年8月起單位繳費全部進入共濟,不進入個人專戶)
醫療保險(按住院險算,其他在這兒不舉例):個人繳費3233X0.2%=6.5,單位繳費3233X0.8%=25.8(按照深圳市200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233元來計算)
非深戶個人每月社保交費合計86.5元,單位養老醫療合計125.8元(工傷\失業沒有計算在內)。
二、深戶員工
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是:
1、養老保險(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單位承擔11%,個人承擔8%;
2、醫療保險(綜合醫療+地方補充醫療):單位承擔6.5%,個人2%;
3、生育醫療保險:0.5%全由單位承擔;
4、住房公積金:13%全由單位承擔;
5、失業保險:1%×單位人數×40%(單位承擔);
6、工傷保險:0.5%,1%,1.5%三個檔次(單位承擔)。
繳費工資基數:
深戶員工的養老保險、綜合醫療保險繳費以員工的每月工資總額為基數,但不得高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得低於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高於或低於者,則分別按300%或60%為基數。(深圳市200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233元,60%即1940元)。
說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深戶和非深戶比例是一樣的。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深戶自由職業者,或沒有單位的,可以個人買社保。每月社保交費500多元。(按照深圳市200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233元,60%即1940元,來計算)
養老保險:1940X19%=368.6(單位11%即213.4元,個人8%即155.2元,全部由個人來繳納)
醫療保險(包括生育險):1940X9%=174.6合計543.2元
所以說,深圳市社保的繳費比例還是和戶口有一定關係的,所以員工在參保的時候就一定要了解清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參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