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深圳商會

湖南深圳商會

“湖南省深圳商會”成立於07年4月,是一支在湘投資實力大、投資覆蓋面廣、發展前景非常值得期盼的生力軍!湖南省人民政府“201O年興湘貢獻獎”獲獎單位,07、08、09年湖南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先進單位,08年團省委愛心單位、08年中央黨校全國優秀基層黨組織。

基本信息

商會宗旨

博採信息廣交朋友
拓展商機資源共享
優勢互補把握成功

商會章程

湖南深圳商會湖南深圳商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湖南省深圳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性質:
本商會是由在湘的深資企業自願聯合成立的組織,為促進湘、深兩地經貿合作和人才交流的發展,是經湖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參謀機構。
第三條宗旨:
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商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遵守行業規範;為在湘投資的深資企業及人士提供一個交流信息、資源共享、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平台;並推動各相關行業的互利雙贏、健康協調發展;促進會員與政府之間意見和信息的交流與共享;促進會員與其他商業機構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好關係;幫助會員在湘開展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
第四條本商會隸屬湖南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商會在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地址為:湖南省省委接待辦蓉園賓館三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為政府的巨觀決策提供參考與建議,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二)舉辦企業管理講座,組織經濟學術報告會,請有關專家、學者講學;
(三)為深資企業與湖南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對話提供平台,整合民間、政府及各類社會資源,建立健全政企聯絡與協商對話機制。
(四)為企業提供多種服務,諸如信息服務、諮詢服務、法律服務、培訓服務、人才服務。協調企業之間的關係,增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五)為企業之間供需對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牽線搭橋,向企業優先推介湖南省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項目。
(六)定期出版商會內部會刊《會員之友》,不定期編輯和出版企業管理書刊,組織資料和信息交流。
(七)組織深資駐湖南企業和社會各界的聯誼活動,為廣大企業人士建設一個高端交流平台。
第三章會員及入會程式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對企業管理有專門研究,或在實際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經驗和社會影響的經濟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處審查資格後報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參加本商會固定活動,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峰會等其他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商會服務;
(三)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資料庫共享;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商會的工作,隨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支持湖南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
(七)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但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認可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用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認可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發起人籌備資金;
(二)會費;
(三)贊助與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建立獨立核算的財務帳目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程式

第一條本商會的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對企業管理有專門研究,或在實際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經驗和社會影響的經濟工作者;
第三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處審查資格後報經理事會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免費參加本商會固定活動,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峰會等其他活動;
(二)優先獲得本商會服務;
(三)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資料庫共享;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商會的工作,隨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支持湖南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
(七)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七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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