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英文名Shen Zhen liquor Association(縮寫SZLA),成立於2002年4月30日,是一個由我市酒類行業各生產、經營企業、駐深辦事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深圳市市場監督局的業務指導和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協會簡介

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英文名ShenZhenliquorAssociation(縮寫SZLA),成立於2002年4月30日,是一個由我市酒類行業各生產、經營企業、駐深辦事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深圳市市場監督局的業務指導和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協會堅持“匯聚酒界精英”的路線,把一大批優勢企業和個人云集在協會旗下,形成了一個實力雄厚的行業經濟集群。大多數會員單位都是本行業或者本地區的中流砥柱,成為深圳市酒業的一股重要力量。

協會設立了會員部、信息部、培訓部、財務部四個部門,初步形成了一個“互動共贏、信息共享”的服務體系,為會員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多形式的服務。我們的目標是把協會辦成全市社團組織中最守法、最利民、最值得信賴的先進集體。

我們提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溝通政府與企業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我市酒類生產、流通企業的和諧健康發展。”的宗旨。並堅持將協會打造成為與國際接軌、具有行業服務特色的一流非營利性民間組織,這是我們努力不懈的發展發向。

2008年12月27日,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成功召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集體,昭示協會已進入新的發展時期。目前,新一屆協會有會員200多名,並力爭在第三屆任期內,使深圳酒類生產、流通企業的會員入會率達70%以上。

在新形勢下,協會以營造酒業公平、公開、公正的發展環境,全心全意以會員及行業服務為己任;大力宣傳普及現代酒類行銷及服務理念,搭建各類合作、交流平台,推動酒業與工商業的互動共贏,加強行業培訓與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深圳酒市的競爭力。

協會章程

(2002年4月30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8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深圳市酒類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ShenZhenLiquorAssociation縮寫為:SZL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深圳市從事酒類生產、經銷企業,從事酒類相關產品生產、經銷企業,從事酒類文化研究傳播、報刊編印發行企業,以及社會各界關心酒類事業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溝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為酒類行業和企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深圳市酒類生產、流通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在深圳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法定住所地和活動地域為深圳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支持下開展工作,上傳下達,在協會成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是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既反映會員企業、行業的願望與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託,搞好行業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制定全行業在各時期的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生產、經營狀況進行信息採集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產銷政策和法規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引導和服務。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酒類市場秩序,實施行業管理。對違反協會章程、行規行約和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促進企業間的聯繫與合作,在企業生產、技術、經營、市場和政策等方面進行協調,組織總結和交流企業的先進經驗,表彰先進,評優頒獎。
(四)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會各界反映企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爭取獲得政府支持和幫助,為企業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組織專家及有關職能部門對行業內產品質量、市場競爭、技術鑑定等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保護行業公平競爭環境,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六)採取多種形式開展行業研討及人才、技術、職業等培訓;創辦協會公共信息平台(宣傳冊、信息簡報、服務網站)、人才庫、出版物,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七)組織企業舉辦和參加產品推介會、展覽會、商務考察和國內外同行企業的交流合作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宣傳行業產品和整體形象。
(八)為會員提供政策檔案、招商信息、市場行情、技術資料、信息諮詢等服務,組織同行聚會、聯誼活動等,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九)辦理政府或企業委託的事項,為酒類生產廠家或總代理商在深圳市場開發、商務考察和談判等方面提供幫助,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有償服務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在深圳市註冊登記的從事酒類生產經營的國有、集體、中外合資、股份制、私營及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零售批發企業、工業生產企業和飲食服務企業等,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二)熱心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研究機構、其他有關法人團體或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三)從事酒類行業的工作者,從事流通理論研究並支持酒類生產、經營的個人,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由本協會理事推薦,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參加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和《公約》;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表);
(二)經協會秘書處調查了解情況,形成調查報告提交理事會;
(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會議和活動;
(三)有權優先取得協會在信息、資料、培訓、諮詢、市場、產品、技術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四)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有權通過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保證不對外公開本協會的秘密信息及重要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公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三)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四)會員的除名;
(五)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工作和協會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審議通過選舉和罷免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意見;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退會;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和監督執行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副會長議事制度。由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組成,是協會的領導核心組織。副會長會議行使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副會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主要任務是討論並審議通過理事會需要作出決議的重大事項。副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協會建立會長議事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會長議事會議,學習有關檔案,通報重大情況,研究重要工作。如形成決策性工作意見,並要求協會執行的,以建議形式提交副會長會議、理事會審議並形成相關決議。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過公選程度確定一位副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任期三年。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務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任期屆滿後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能連任,並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以及其他領導職務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協會章程,法制觀念強;
(三)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選舉時年齡不超過68周歲;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議事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常務副會長1至5人,協助會長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第三十條協會設監事1人,由理事會審議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負責協會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的監督,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並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負責處理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聘用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議事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根據市委市政府及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部署,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通過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工作需要,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定,聘請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發展新會員,做好對會員的服務工作;
(五)代表協會開展對外活動,擴大協會與有關社團和組織的合作關係;
(六)拓展協會業務,創辦經濟實體,增強協會實力;
(七)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聯繫,承辦上級委託的其它任務;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協會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公平竟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協會按勞動法規定與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協會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分支機構,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包括信息諮詢、業務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下列項目: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協會專職人員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為會員利益及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協會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八條協會建立自已獨立的財務和銀行賬戶,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會計管理監督制度。
第三十九條協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監督檢查。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有關財務主管人員時,必須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六章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協會的變更、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
第四十一條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因分立、合併等各種原因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二)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做出解散決議,須在30日內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三條協會解散時,須成立清算組,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派;如果不能選派,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四條清算期間,協會不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六條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監管。
第四十七條協會清算完結後,持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同意註銷的檔案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1年12月8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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