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執行國家政策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審計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我縣的審計、財經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執行。
報告審計
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巨觀調控措施和建議。
執行審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在縣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按國務院規定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
5.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2.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報告
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監督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審計核查
社會審計機構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其他事項
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主要許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有關規定,淮陽縣審計局具有以下許可權: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二)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三)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四)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六)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七)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領導班子
局 長:范群修 主持審計局全面工作
簡 歷: 1958年1月生,河南省淮陽縣大連鄉人,漢族,大學文化,1984年10月入黨,1976年11月參加工作。1976年11月在谷莊國小任教,1978年4月任商水縣胡吉公社農技站技術員,1982年4月任團委書記,1984年9月任商水縣胡吉鄉副鄉長、1985年9月任團縣委副書記,1989年12月任淮陽縣黃集鄉副書記,1993年1月任曹河鄉鄉長,1996年7月任劉振屯鄉黨委書記, 2002年4月至今任淮陽縣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局長:張懷斌
簡 歷:1957年9月生,河南省淮陽縣安嶺鎮人,漢族,大專文化,1976年3月入黨,1974年2月參加工作。1974年2月任淮陽縣安嶺鎮柏樹墳學校民辦教師、中學校長,1981年2月任黃集公社辦事員,1982年7月任黃集公社團委書記,1984年1月任黃集鄉黨委宣傳委員,1986年9月任齊老鄉黨委組織委員、1990年1月任副鄉長、1993年1月任副書記、1995年8月任鄉長,2002年4月至今淮陽縣審計局任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副局長:王錦才
簡 歷:1958年10月生,河南省太康縣老冢鎮人,漢族,大專文化,1987年4月入黨,1974年3月參加工作。1974年3月在太康縣老冢鎮王頂學校任教,1980年2月在淮陽師範附屬國小任教,1986年1月任淮陽縣審計局辦公室主任,1993年5月至今任淮陽縣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副局長:李全彬
簡 歷:1960年6月生,河南省淮陽縣新站鎮人,漢族,大專文化,1985年5月入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7月先後任淮陽縣許灣鄉畜牧獸醫工作站職員、副站長、會計,1989年7月任淮陽縣審計局股長,1997年1月任淮陽縣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至今。
副局長:譚玉峰
簡 歷:1965年1月生,河南省淮陽縣城關回族鎮人,漢族,大學文化,1986年10月入黨,1982年10月參加工作。1982年10月烏魯木齊軍區工兵九團服役(1984年9月至1986年4月烏魯木齊陸軍學校學習),1986年5月任新疆軍區邊防二團參謀、幹事、股長,1998年3月任昌吉軍分區吉木莎爾人武部政工科長,副局長:靳華偉
簡歷:1963年10月生,北京市人,漢族,大學文化,1987年8月入黨,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79年12月武漢軍區後勤部服役,1981年1月任淮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1997年1月任淮陽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紀檢組長、副主任,2005年8月至今任淮陽縣審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內設機構
內設“四股一室一中心”,即:財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工業交通審計股(商糧貿審計股)、基建投資審計股、辦公室、經濟責任審計中心。
1、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局機關宣傳、信息、新聞發布、文秘、保密、信訪、安全保衛和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和離退休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擬定年度審計項目,審計監督局機關的財務收支狀況。
2、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定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縣級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各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受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審計全縣地方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3、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縣政府部門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捐贈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4、工業交通審計股(商糧貿審計股) 負責對全縣預算內工業企業、交通行業的各項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的審計監督,重點審計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數額較多和接受財政補貼較多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縣屬國有工業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完成對交通行業各項規費的收入、解交的審計監督;負責對縣屬商業、糧食、外貿、菸草、醫藥、供銷等行業及所屬經濟實體,縣直歸口管理的財務單列經濟實體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重點企業和虧損企業實施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5、基建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全縣境內發生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審計,重點審計基建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立項、建築規模、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是否高估冒算、是否超標準、超規模以及稅金交納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經濟責任審計中心 負責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