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和地方性標準規範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嚴格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嚴格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六)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七)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落實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八)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指導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集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九)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組織審定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並監督管理。
(十)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工作。承擔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普查、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監督檢查執行地質勘查規劃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六)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濉溪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管職能,協調處理建材、牆材企業(磚瓦窯廠)污染糾紛,協調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大建材、牆材企業(磚瓦窯廠)污染防治整治力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推進建材、牆材企業(磚瓦窯廠)清潔生產,大力發展環保產業,監督指導建材、牆材企業(磚瓦窯廠)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建材、牆材企業(磚瓦窯廠)開展污染源治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材料節能管理,指導按許可權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確認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依法查處建材、牆材企業(磚瓦窯廠)非法取土和違規用地行為,清理整頓粘土磚瓦生產企業。各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相關部門對建材、牆材企業(磚瓦窯廠)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日常核查與監管,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治、精神文明、扶貧工作。承擔資產管理、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綜合科。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形勢分析,組織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重點工作和目標任務的分解,並進行督察督辦。組織開展年度目標任務管理績效考核。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的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指導監督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自然資源權屬的確權、收回、爭議調處。承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落實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
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貫徹執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貫徹執行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擬定規劃條件。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市政規劃管理科。負責道路、橋樑、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審查辦理市政工程選址、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等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及工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管線等市政專業專項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科。負責城市設計管理及風貌管控工作。組織編制、審查城市重點地區、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及景觀環境規劃,負責建築風格、色彩的統籌規劃、指導工作。組織推動和指導城市更新、城市修補規劃工作。負責審查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建設工程的選址、用地、工程規劃等工作。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工程工作。
(十二)村鎮規劃管理科。負責指導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指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負責縣大型建設項目審批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縣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普查報批等工作。
(十三)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與災害防治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四)耕地保護監督科。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五)地質勘查管理與礦業權管理科。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六)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七)行政許可科。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反饋與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駐市政務服務大廳視窗的日常工作;承擔市政務服務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財務審計科。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和內部審計工作。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政治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領導班子及相當級別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指導系統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3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處級),科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及開發區分局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派出機構
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山分局,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2、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烈山分局,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各區分局均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正科級派出機構,負責轄區範圍內的自然資源規劃、林業等管理工作,承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其中,林業工作接受市林業局的指導。
現任領導
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委書記、局長:曹宏新
其他附則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