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合作社企業

凡購進物品,售於社員供其生活上需要之合作社,稱消費合作社。 b.消費合作社可為社員篩選掌控消費用品之品質。 f.機關消費合作社因規模較小,合作社貨品種類及項目都較小。

凡購進物品,售於社員供其生活上需要之合作社,稱消費合作社。又此類合作社於定名時,得於消費之上表明消費者之範圍。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等
利: a.消費合作社可大量的購入日用品,進貨價格可以降低,甚或由合作社製造用品,降低成本。
b.消費合作社可為社員篩選掌控消費用品之品質。
c.消費合作社可指導社員的消費生活,使生活費用作更有效的開支,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弊:a. 許多消費合作社與一些如統一集團或大賣場等等相較之下組織規模普遍不大,且適當營業場所不易覓得。因為進貨量不多,所以進貨成本偏高,導致無法和同業競爭及滿足社員需求。
b.因為缺乏專業經營人才,社與社間未建立健全的聯合體系,所以社間無法相互合作,縮短產銷距離,故難以擴大合作組織規模;各消費聯合社組織的統籌功能未完全能夠發揮。
c.理監事等領導人員缺乏合作理念,致無法全心投入,並缺乏長期規劃,影響合作社健全發展。
e.社區合作社規模小,社員不多,資金不夠充裕,業務經營與發展受到限制。而且缺乏經營人才,無法發揮應有功能。
f.機關消費合作社因規模較小,合作社貨品種類及項目都較小。且價格可能並不一定會比外面便宜,與外面的賣場比較之下,便失去了競爭力。此可由台北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對社員所做的問卷調查表看出其社員對其消費合作社的一些意見。
g.消費合作社對外營業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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