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鹽縣城市管理執法局

(十)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海鹽縣委、海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鹽委〔2012〕9號),設立海鹽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主管城市管理與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上級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城市管理的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參與編制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停車場所等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中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停車場所等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以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參與市容環境相關工程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市容市貌和戶外廣告、標誌(牌匾)、橫幅宣傳品設定的管理;負責城區沿街建(構)築物裝修改造和搭建亭棚等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的占用管理;參與對城區停、洗車場(點)的設定管理。
(五)負責城區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指導、檢查城市街道社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環境衛生設施、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運輸的管理以及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管理。
(六)負責行使對全縣城管執法工作的綜合協調、檢查、監督,組織全縣性的專項或重大城管執法活動。
(七)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我縣城市管理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八)行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九)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法律、法規規定由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十)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和城市飲食服務行業違法排污行為影響市容環境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職責。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內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人事、財務、信息、宣傳、檔案、會務、安全生產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和接待;負責執法隊伍專用裝備的計畫、配置、保養和更新等管理工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的配置管理。
(二)法制科。負責本局擬定上報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擬定本局依法行政、政務信息公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和組織聽證工作;負責適用行政處罰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受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業務考核;負責辦理行政執法委託、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有關事宜。
(三)綜合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管理職能,負責市容與環境衛生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聯繫、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業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各鎮(街道)城市管理工作。
(四)督察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行風建設;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不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的調查和處理;擬定城市綜合整治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局作出的相關決定事項的督促落實;負責崗位目標責任制督查及考評工作;負責錯案責任追究制的組織實施;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及信訪、縣長公開電話的辦理工作;負責收集社會各界對城市管理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意見建議。

其他事項

(一)組建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具體行使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職能。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隸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管理,事業編制120名。下設12箇中隊,其中9個鎮(街道)中隊,市容中隊、建設中隊、直屬中隊各1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1名(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兼任),副大隊長3名,中隊長27名。
(二)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人員編制和主要職責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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