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草擬我市審計工作的規範化檔案,並監督執行情況;指導部門、單位內審機構。
(二)向市政府、煙臺市審計局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
2、市直各部門、市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各鎮處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市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5、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6、財政性資金、國家專項貸款和國有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7、市直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七)組織審計市直機關、鎮處、市屬事業單位及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八)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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