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含義
性質
海關統計是依法對進出口貨物貿易的統計,是國民經濟統計的組成部分。編制海關統計是《海關法》規定的海關四項任務之一,海關總署負責組織管理全國海關統計工作。
任務
海關統計的任務是對進出口貨物貿易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進行進出口監測預警,編制,管理和分布海關統計資料,提供統計服務。為國家制定對外貿易政策,進行巨觀經濟調控,實施海關嚴密高效管理提供依據,同時海關統計信息也是研究我國對外貿易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關係的重要資料。
海關統計制度的內容
海關統計資料的管理
1.海關統計數據的收集
(1)海關統計數據的原始資料是經海關確認的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
(2)海關統計數據的間接獲取是從H2000通關管理系統報關單資料庫中提取的。
2.海關統計數據的審核是指通過利用計算機的各種檢控條件對已轉入統計資料庫的數據進行檢查,並列印出統計數據審核表供統計人員進行覆核。
3.海關統計數據的報送
各直屬海關的統計部門通過網路將審核後的數據傳入海關總署。
4.海關統計資料的編制是指對所收集的統計數據,進行科學的匯總與加工整理,使之系統化、條理化,成為能夠反映進出口貨物貿易特徵的綜合統計資料。
5.海關綜合統計資料的發布和提供
海關統計綜合資料包括下列內容:
(1)各地區進出口總值表;
(2)進出口商品貿易方式總值表;
(3)國別(地區)進出口總值表;
(4)主要商品進出口量值表;
(5)進出口貿易方式企業性質總值表;
(6)運輸方式進出口總值表;
(7)反映進出口總體進度的分析報告、進出口監測預警信息等。
海關統計範圍
我國將進出口貨物分為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口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和雖不列入海關統計但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三類。
1.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口貨物
列入海關統計的進出口貨物,以海關的監管方式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我國境內經營對外貿易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一般貿易,易貨貿易,加工貿易,補償補易,寄售代銷貿易等方式進出口的貨物,保稅區和保稅區倉庫進出境貨物,租賃一年及以上的租賃進出口境貨物,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境貨物,國際援助物資或捐贈品,溢卸貨物,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經批准臨時進出口的貨品。
2.不列入海關統計的貨物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我國確定的統計範圍,對於沒有實際進出境或實際進出境但是沒有引起境內物資存量變化的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即不列入我國進出口統計)
下列進出口貨物不列入海關統計
(1)過境,轉運,通運的貨物
(2)暫時進出口的貨物
(3)貨幣及貨幣用黃金
(4)租賃期一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5)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定不符而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進出口貨物。
(6)海關總署規定的不列入海關統計的其他貨物
3.不列入海關統計但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
為了更好的發揮海關統計在國民經濟和海關管理中的作用,對於不列入進出口海關統計的貨物,海關實施單項統計,對其統計的數值不列入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的總值。海關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包括:免稅品,進料與來料以產頂進,進料與來料加工轉內銷貨物與轉內銷設備,進料與來料加工深加工結轉貨物,余料及結轉設備,退運貨物,進料與來料加工復出口料件。
海關統計項目的內容
1.品名及編號 2.數量,價格 3.經營單位 4. 貿易方式 5.運輸方式 6. 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境內目的地 7. 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境內貨源地。 8. 進出口日期 9. 關別 10. 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統計項目。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海關監管需要,海關總署可以對統計項目進行調整。
海關統計項目的含義
1.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及編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歸類統計。《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是以海關組織制定的《協調製度》為基礎編制的,採用8位數編碼結構。2006版《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分為22類,98章(其中第77章空缺,以備將來使用),即有7605個8位編碼,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的前六位數碼及商品名稱與《協調製度》完全一致第98章99章是根據我國海關統計的需要設定的。
2. 數(重)量統計的規定
(1)進出口貨物海關統計的數(重)量應以海關查驗放行的實際數量和重量為依據,對免於查驗的進出口貨物,海關可根據契約,發票等有關單據確定。
(2)海關統計重量按淨重計算
(3)對採用以毛重為淨重的貨物,按毛重統計
(4)對按照貿易習慣只標明淨重的可按照淨重統計
(5)對以公量重而是以淨重計價的,應按照公量重統計
(6)根據契約,發票單證不能確定重量的貨物,可估重統計
3. 進口貨物統計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統計價格是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進口貨物的價格按照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之和統計,出口貨物的價格,按照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之和統計,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額,應當於扣除。
4. 進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原產國(地區)啟運國(地區)和境內目的地。
5. 出口貨物應當分別統計其最終目的國(地區),運抵國(地區)和境內貨源地。
6. 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按照在海關註冊登記,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統計。
7. 進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分類統計。
8.進出口貨物的運輸方式按照貨物進出境時的運輸方式統計,包括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及其他運輸。
9. 進口貨物的日期按照海關放行的日期統計,出口貨物的日期,按照辦結海關手續的日期統計。
10.申報統計信息的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依法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海關應當責令當事人予以更正,需要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