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作職責: 工作職責: 工作職責:

機構簡介

海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政府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部署;參與制訂有關地方性法規;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主管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核有關證照,確認其企業名稱、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地位,監督檢查登記註冊單位的登記註冊行為。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和交易活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販賣走私物品、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及其他市場交易中的違法違章案件。監督管理經濟契約和企業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管理工作。主管全市商標註冊工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負責商標印製的管理工作。負責廣告經營審批,監督管理廣告發布及其他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業的發展。主管各類市場登記工作;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金融、證券、勞動力、房地產、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市場及期貨、文化等特種市場;參與市場體系的規劃、培育和發展。主管全市個體私營經濟工作,研究制訂發展規劃、政策及相關的規章、制度;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進行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規範其經營行為。領導和管理各分局,指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業務工作。主管依法收取各項工商行政管理費和規費工作。完成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科室名稱: 食品流通監管科
負責人: 丁靜波
工作職責: 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質量監測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流通許可及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食品安全聯合行動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黨務辦
工作職責: 處理全局黨務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企業登記監管科
負責人: 許耀
工作職責: 負責實施對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核定名稱、註冊登記、審定並頒發證照。負責實施對各類工商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註冊登記事項及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管理各類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註冊登記及發展等情況的統計分析;協助辦理有關註冊登記行政複議案件;負責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取締無照經營;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協調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中的問題;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管科
負責人: 嚴勇
工作職責: 依法監督管理商標,查處商標侵權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管理商標使用許可及商標印製工作,受理商標印製單位的申請;負責省、市著名商標的推薦工作和海寧市著名商標評審工作;協助辦理商標侵權行政複議案件;實施對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協助辦理廣告違法行政複議案件;負責廣告經營單位資質和臨時廣告經營活動的審核、審批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
負責人: 葛瓔
工作職責: 負責“12315”舉報申訴中心的工作;受理各類經濟違法行為的舉報,並根據舉報內容及職能分工移交有關科室處理;受理消費者的申訴,提供政策諮詢;調解消費糾紛;組織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負責流通領域非食品商品的質量監管。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經濟檢查科
負責人: 金月琦
工作職責: 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組織查處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指導、協調經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反不正當競爭協會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市場規範科
負責人: 謝群輝
工作職責: 依法實施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對各類交易市場實施登記;監管市場開辦單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指導各類市場的培育發展工作;實施對市場進行專項治理;開展星級文明規範市場創建活動;負責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實施契約行政監管;實施開展契約信用公示;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管拍賣行為。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信息管理辦公室
負責人: 陶建平
工作職責: 負責全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監督和管理網路經營行為;指導本系統信息化工作;收集、匯總工商系統的數據、資料等有關信息;承擔信息諮詢、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信用管理辦公室
負責人: 陶建平
工作職責: 負責企業信用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工作計畫;負責組織開展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的各項工作;掌握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工作情況,實施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工作的督查和考核;指導開展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法規科
負責人: 沈志峰
工作職責: 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承辦行政案件的複議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應訴工作和賠償工作;參與法制宣傳、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工商局監察室
負責人: 劉政偉
工作職責: 貫徹執行各級紀檢監察部門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決定和指示,協助局黨委加強全局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會同有關科室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六項禁令”和省工商局“紅盾自律二十條”規定,監督檢查全局幹部依法行政的情況。組織貫徹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局黨委關於紀檢監察工作的指示和決定。負責有關紀檢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會同人事科等部門開展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開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設,豐富廉政教育形式和內涵。抓好效能監察,積極查處違紀案件。加強與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聯繫,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工作事項。抓好“ 12345 ”市長電話分流督辦工作。承辦局黨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
負責人: 俞玉興
工作職責: 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管理;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考察、任免、調配和管理幹部;負責承辦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組織人事管理;負責思想政治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開展文明規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隊)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評比和表彰先進及評殘撫恤人員的申報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科室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辦公室
負責人: 沈佳
工作職責: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和協調各科(室)的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秘、督查、宣傳、信息、檔案、信訪、機要、保密和會議組織等工作;負責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收費項目及規費的收繳使用;負責內部審計、財會人員業務培訓、物資裝備管理和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及監督管理;對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下屬單位

單位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許村分局
負責人: 蔡永征
單位地址: 許村鎮鎮中路111號
工作職責: 管理管轄範圍:許村鎮。宣傳、貫徹和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當地政府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內資企業年檢以及對新設立企業進行回訪;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本轄區市場主體開展契約、商標、廣告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依法開展本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維權監督站、監督員開展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本轄區市場主體有關信息數據的蒐集、整理和錄入工作,建立健全經濟戶口,並實行信用監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開展本轄區無照經營整治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本轄區各類工商規費收取、上繳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單位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長安工商所
負責人: 孫永祥
單位地址: 長安鎮修川路669號
工作職責: 管理管轄範圍:長安鎮、周王廟鎮、農發區(連杭經濟區工商辦事處負責協調連杭經濟區域內工商事務)。宣傳、貫徹和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當地政府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內資企業年檢以及對新設立企業進行回訪;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本轄區市場主體開展契約、商標、廣告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依法開展本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維權監督站、監督員開展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本轄區市場主體有關信息數據的蒐集、整理和錄入工作,建立健全經濟戶口,並實行信用監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開展本轄區無照經營整治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本轄區各類工商規費收取、上繳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單位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鹽官工商所
負責人: 朱曉東
單位地址: 鹽官古鎮
工作職責: 管理管轄範圍:鹽官鎮、丁橋鎮、斜橋鎮。宣傳、貫徹和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當地政府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內資企業年檢以及對新設立企業進行回訪;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本轄區市場主體開展契約、商標、廣告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依法開展本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維權監督站、監督員開展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本轄區市場主體有關信息數據的蒐集、整理和錄入工作,建立健全經濟戶口,並實行信用監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開展本轄區無照經營整治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本轄區各類工商規費收取、上繳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單位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袁花工商所
負責人: 姚利中
單位地址: 袁花鎮環城北路
工作職責: 管理管轄範圍:袁花鎮、尖山新區(黃灣鎮)。宣傳、貫徹和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當地政府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內資企業年檢以及對新設立企業進行回訪;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本轄區市場主體開展契約、商標、廣告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依法開展本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維權監督站、監督員開展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本轄區市場主體有關信息數據的蒐集、整理和錄入工作,建立健全經濟戶口,並實行信用監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開展本轄區無照經營整治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本轄區各類工商規費收取、上繳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單位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硤石市場工商所
負責人: 孫軍
單位地址: 皮革城大廈一、三、四樓
工作職責: 管理管轄範圍:海洲街道、馬橋街道、斜橋鎮。宣傳、貫徹和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當地政府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內資企業年檢以及對新設立企業進行回訪;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本轄區市場主體開展契約、商標、廣告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依法開展本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維權監督站、監督員開展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本轄區市場主體有關信息數據的蒐集、整理和錄入工作,建立健全經濟戶口,並實行信用監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開展本轄區無照經營整治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本轄區各類工商規費收取、上繳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單位名稱: 海寧市工商局硤石工商所
負責人: 李霖
單位地址: 文宗路12號
工作職責: 管理管轄範圍:硤石街道、海昌街道。宣傳、貫徹和落實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協助當地政府支持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負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內資企業年檢以及對新設立企業進行回訪;負責對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負責轄區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本轄區市場主體開展契約、商標、廣告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受理消費者申訴和舉報,依法開展本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維權監督站、監督員開展工作;依法查處轄區內違反工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負責本轄區市場主體有關信息數據的蒐集、整理和錄入工作,建立健全經濟戶口,並實行信用監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部門職責分工,開展本轄區無照經營整治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本轄區各類工商規費收取、上繳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責。

工作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行政指導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行政指導行為。
本規定所稱行政指導,是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在職權範圍內,運用非強制性手段,引導行政相對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行政指導行為是指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約見、示範、公示等。
第三條 市局負責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全市行政指導工作。
市局業務科室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組織並指導系統基層工商所在其業務範圍內實施行政指導。
基層工商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行政指導工作。
第四條 實施行政指導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實施行政指導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範,不得與國家政策相牴觸。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指導,不得超越法定許可權和管轄範圍,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線。
(二)自願原則。實施行政指導應當以行政相對人自願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自主權。實施行政指導時只能採取建議、輔導等非強制方式,通過行政相對人的理解和配合達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相對人拒絕接受行政指導的,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行政強制行為以及其他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理手段強迫其接受行政指導。
第五條 實施的行政指導,應當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權,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做好答覆並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 實施行政指導以及對行政指導項目進行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行政指導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八條 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不得以行政指導為由,不實施依法應當實施的行政處理行為。
第九條 實施的行政指導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地記錄,完善信用監管。積極推行電子政務,拓展行政指導渠道,實現信息共享,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行政指導程式

第一節 行政建議程式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為規範行政相對人行為,就工商行政管理領域相關問題向行政相對人提出引導性、傾向性意見供其參考。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建議,應當製作《有關事項審批表》和《行政建議書》,經報請批准後,在《行政建議書》上加蓋單位公(印)章,並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日內送達行政相對人。
第十二條 送達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建議書以及相關材料應當歸入行政相對人的企業監管檔案以及案件檔案。

第二節 行政提醒程式

第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在登記註冊、年檢、經營活動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事項以及應當履行的相關責任義務,符合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提醒內容的,可以實施行政提醒。
第十四條 行政提醒可以集中實施,也可以個別實施。
第十五條 採取口頭形式提醒的,執法人員可以直接實施,在有關登記註冊和日常監督檢查的文書中做好記載。
第十六條 採取書面形式提醒的,應當製作《有關事項審批表》和《行政提醒書》,經報請批准後加蓋單位公(印)章,並應當在批准之日起2日內送達行政相對人。

第三節 行政規勸程式

第十七條 行政相對人有容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並符合規範性檔案規定的行政規勸內容的,可以實施行政規勸。
第十八條 行政相對人能夠即時改正的,可予以口頭規勸。
採取口頭形式規勸的,執法人員可以直接實施,在有關登記註冊或日常監督管理的文書中做好記載並經行政相對人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行政相對人不能即時改正的,應當實施書面行政規勸。
實施書面行政規勸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發現被規勸行為之日起2日內製作《有關事項審批表》和《行政規勸書》,經報請批准後,在《行政規勸書》上加蓋單位公(印)章。
《行政規勸書》應當在批准之日起2日內送達行政相對人。

第四節 行政約見程式

第二十條 行政相對人內部制度缺失、兩次及兩次以上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相對人存在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可能影響其合法經營的,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關負責人實施行政約見。
第二十一條 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約見,應當製作《有關事項審批表》和《行政約見書》,經報請批准後,在《行政約見書》上加蓋單位公(印)章。
第二十二條 《行政約見書》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日內送達行政相對人,並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約見談話的主題、時間、地點及需要攜帶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三條 實施行政約見應當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
行政約見應當製作談話筆錄,並由行政相對人簽名(蓋章)。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蓋章)的,由兩名執法人員在談話筆錄上予以註明。
行政約見書以及約見談話筆錄存入行政相對人的企業監管檔案或者行政執法案卷。

第五節 信息公示程式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並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有引導性的參考。
公示信息,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和和上級局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示信息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選擇重點依法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許可權分工負責審查公示的信息,組織轄區內的信息公示工作。
涉及全市性、危害嚴重以及特大、敏感的信息,經市局局長批准後方可對社會公示。
工商所在市局的統一領導下,在其轄區內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條 對外公示信息的批准檔案、公示內容以及相關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存入機關文書檔案和案件檔案。

第三章 行政指導文書、台賬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指導文書格式可參照09版文書手冊外,通用表式由局統一制定並公布。特需表式,使用單位可自行設計並報局同意後使用。
行政指導文書可以印製,也可用電子文檔。
第二十九條 行政指導文書應當按照要求送達行政相對人。
第三十條 行政指導文書、相關批准檔案及記錄文書、證據、材料等,應當在行政指導完成之日起2日內歸入相關檔案。
第三十一條 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要積極運用電子政務,建立行政指導台賬,做好統計分析,歸集和使用行政指導信息,實現行政指導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指導的工作效率。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應建立健全對行政指導的監督檢查,加強對本級及下級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指導實施中的違法和不當行為。
第三十三條 法規、監察及其他相關機構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協調、實施行政指導的監督檢查工作。
行政指導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行政指導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二)實施行政指導是否符合規定程式和要求;
(三)實施行政指導是否有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
(四)實施行政指導是否具有轄區特色;
(五)是否推行助成性、調停性行政指導等新舉措;
(六)實施行政指導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四條 建立完善行政指導監督檢查評議制度,將行政指導監督檢查納入行政效能監察以及執法檢查範圍。
市局可根據行政指導工作需要,對全市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指導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和考核。專項檢查的結果列入行政執法效能考核範圍。
第三十五條 在行政指導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指導失當或者行政相對人經濟損失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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