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頒布施行,希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搞好經濟特區省會城市的規劃、開發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經國務院批覆的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範圍。
第三條海口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海口市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規劃局在市轄各區設定規劃監督分局,負責該區行政管轄範圍內的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並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建議,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市規劃局應每二至三年對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市規劃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市規劃局在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聽取駐市單位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駐市任何單位無償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各種資料。
第七條城市分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組織編制。
第八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或由市規劃局委託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位於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第十條位於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駐軍、武警、港口、大學、成片開發區以及黨政機關等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較大的單位,應當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為申請建設的依據。
第十一條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均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並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局規定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具備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文地質資料。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城市測繪與城市勘察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並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測繪與勘察成果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城市規劃編制的深度與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技術規定。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四條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十五條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批准,其中用地性質特殊,開發建設用地規模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比較重要的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市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批准前,市規劃局應當組織鑑定,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第十九條駐市各行業單獨編制的發展規劃,必須經市規劃局參與評審。市規劃局有權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綜合協調。
第二十條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由市規劃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一條由於城市產業結構的調整,城市人口規模大幅度改變,以及城市機場、港口、鐵路樞紐和其他大型建設項目等的調整,造成城市性質、空間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化,必須對已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划進行重大變更的,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具體組織。
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變更,應按規定程式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四章 城市開發建設規劃管理原則
第二十二條城市規劃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進行公布。
城市規劃公布的具體內容和方式由市規劃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城市的開發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要符合特區省會城市經濟發展的要求,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二十四條城市的開發建設必須重視環境保護。新建工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不得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二十五條城市的開發建設必須注重節約土地,應依據城市規劃的安排,充分合理地使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
第二十六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保護具有歷史紀念意義以及具有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遺蹟。
市規劃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前款規定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遺蹟,並制訂具體的保護規劃和規劃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城市開發建設必須符合相應地區的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建築間距等有關技術規定。
市規劃局應制訂前款規定的有關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者預留的道路、廣場、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蹟、學校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用地,由市規劃局負責控制,不得進行與規劃要求不相符合的開發建設。
機場淨空區、無線電收發訊通道地區的開發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控制。
高壓供電走廊、城市地下管線埋設地區,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控制。
第二十九條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的建設項目,計畫部門在審查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先取得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
第五章 城市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條計畫部門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核發,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申請用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效的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及選址意見書向市規劃局申請定點。
市規劃局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管理:
(一)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按有關技術規定初步確定建設用地的位置與範圍;
(二)根據需要徵求有關部門對於定點的意見,其中特殊或重要的工程報市人民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進行會審;
(三)發出建設用地規劃選址通知書,用地單位持該通知書向市土地管理局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證。市規劃局應會同市土地管理局到用地現場進行放線、定樁。
第三十二條市土地管理局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過程中,如果確需改變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應當向市規劃局說明原因,經市規劃局同意,並換髮用地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選址通知書,應當按照規定要求用地單位代為徵用城市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的部分用地。
前款規定的部分用地的使用權屬於市人民政府,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市土地管理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均不得包括該部分用地的範圍。
第三十四條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均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經市土地評審小組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市規劃局負責確定其位置、使用性質以及其他應當確定的規劃建設要求,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協定的組成部分。
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區域,不得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三十五條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在辦理正式的土地使用權屬手續前,必須向市規劃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於前款規定的用地單位,市規劃局可以直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必按照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單位必須按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手續,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手續。受讓單位必須持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市規劃局換髮與實際擁有土地數量相符的新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確需對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改變其使用性質的,必須向市規劃局申報,經審查批准後,按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利用已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合作經營的,合作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要求。凡未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合作項目,需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合作經營項目性質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不符的,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必須按照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式,重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使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村鎮留用地和農民宅基地進行建設的,必須按照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辦理手續。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土地使用權的出租的,必須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十一條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區和公司,應當在二年內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工作,並至少達到工程量的25%。
確因特殊情況達不到前款要求的,用地單位必須提前三個月向市規劃局申報,經市規劃局會同市土地管理局進行審查並批准後,方可延期。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並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市土地管理局辦理臨時土地使用手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臨時用地單位應當提前二個月市規劃局申報,並辦理延期手續。
臨時用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市規劃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用地的實際情況,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外商(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投資開發經營土地的規劃管理,適用第三十一、三十五、三十六、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六章 城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的,必須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以及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是指用於各類用途的建築以及各類用途建築附屬的或者單獨使用的構築物、戶外廣告、城市雕塑、房屋外裝修工程和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室內裝修等。
第四十六條市規劃局按照下列程式對建設工程申請進行審批管理:
(一)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即進行現場踏勘;
(二)根據城市規劃提出規劃設計要求;
(三)審查初步設計方案,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會審;
(四)在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
(五)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向建築施工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後,向市規劃局申請放線定位;
(六)建設單位施工至設計標高±0.00時由市規劃局進行驗線;
(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照已經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申請建設的,可以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程式。
建設單位取得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後方可向市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產證。
第四十七條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常住居民申請建設私有住房的,必須持有所在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居民建私有住房一般應在原住房基地上進行改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持有四鄰認可的證明。
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的放線定位與驗線由市規劃局負責進行。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需要進行臨時性建設工程的,必須經市規劃局審查批准並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臨時建設工程保留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二個月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延期。
臨時性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在城市開發建設需要時,必須無償拆除。
第七章 市政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
第五十條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道路、橋涵以及各類桿線、管線等市政設施,應當根據城市開發建設的需要,做到超前設計與建設。
市政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向市規劃局提供建設計畫,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平衡。
第五十一條凡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市政設施建設的,市規劃局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管理:
(一)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工程設計方案;
(二)審核工程設計方案並根據需要徵求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在建設單位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
(四)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向市城建管理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後,向市規劃局申請進行施工放線;
(五)換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城市道路的座標、標高以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十三條各類市政設施管線和桿線敷設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制定。
第五十四條進行地下管線施工,需要開掘城市現有道路的,應當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八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市規劃局及其規劃監督分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進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施工現場,進行必要的檢查工作。
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市規劃局統一製作的標誌,持有市規劃局頒發的監督檢查證件。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工作,根據要求出示有關許可證件,並如實提供必要的情況和資料。
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有責任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五十七條市規劃局可根據需要決定參加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並對有關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的竣工資料。
第五十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的十五日內,將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臨時建築自行拆除。
第六十條市規劃局應當制定具體的城市用地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市政設施建設規劃管理的審批工作辦法和審批周期的規定以及城市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工作辦法,並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一條市規劃局應當制定具體的、行之有效的受理公眾申訴與舉報的工作制度,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一律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規劃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規劃局一律不得受理。
第六十三條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而取得建設用地的,批准檔案一律無效。已經占用的土地由市規劃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市規劃局吊銷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責令用地單位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對於申請建設的,市規劃局一律不得受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由市規劃局責令有關當事人按照規定程式辦理用地手續;對於申請報建的,市規劃局一律不得受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的,由市規劃局吊銷原建設用地許可證,責令有關當事人按照規定程式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對於申請報建的,市規劃局一律不得受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的,由市規劃局吊銷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關土地使用權出租契約及其他批准檔案一律無效;對於申請建設的,市規劃局一律不得受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由市規劃局吊銷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用地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十八條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進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設工程的,由市規劃局吊銷原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並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有關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六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構成下列事實之一的,均屬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行為:
(一)經市規劃局確認已經構成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地構成污染威脅的;
(三)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區、學校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四)對城市風景旅遊區的環境構成直接影響的;
(五)侵占經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紅線或者直接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對機場、鐵路的正常運行構成直接影響的;
(七)對城市對外無線通訊通道構成直接影響的;
(八)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構成直接影響的;
(九)侵占城市高壓供電走廊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十)對周圍建築或其基地的所有者的正當權益構成直接侵犯的;
(十一)經市規劃局認定,對城市市容構成較大影響的;
(十二)經市規劃局認定,情節惡劣,其行為對正常的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工作構成嚴重影響的。
對於前款規定的行為,由市規劃局責令有關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尚可利用的,沒收歸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經市規劃局認定,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有關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和限期採取規定的改正措施,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七十一條已被責令停止建設的工程,不得以任何藉口擅自繼續施工,對於強行繼續施工的,市規劃局有權採取措施強行制止,對繼續施工的部分予以強行拆除,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七十二條對阻礙城市規劃實施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規劃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四條市規劃局及其監督分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取賄賂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原有的關於城市規劃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