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

根據中央和上海市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的檔案精神,按照《上海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目標任務,為加快建設浦東新區“國際人才創新試驗區”,上海浦東新區於2011年研究制定了《浦東新區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意見》(浦府[2011]93號文發布,浦府[2016]133號文修正)。根據該檔案,浦東新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簡稱浦東新區“百人計畫”正式啟動。浦東新區“百人計畫”力爭用5-10年時間,重點引進100名海外高層次人才,並給予引進人才相關配套政策,以鼓勵其在新區從事創新和創業工作。 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有助於最佳化新區人才結構和產業結構,促進新區的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深化浦東國際人才創新試驗區實踐,為加快推進新區實現“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簡要概況

浦東新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簡稱浦東新區”百人計畫“,力爭用5至10年時間,重點引進100名具有海外豐富從業經歷、通曉國際規則和慣例、掌握核心技術、帶動產業發展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引才領域主要集中在金融、航運以及高新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新區將為引進人才提供一次性資助、安家補貼,創業人才還將獲得團隊建設經費。同時,還將為人才提供出入境、戶籍、子女入學、醫療保險等方面的綜合性生活保障,解決人才發展的後顧之憂,為人才發展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浦東新區”百人計畫“分為創業人才、創新人才、航運人才和金融人才四類。申報評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8-9月啟動,由新區人社局牽頭,新區科經委、新區金融服務局、新區商務委(航運服務處)等委辦局協同受理和組織評審。

“百人計畫”自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引才效果,形成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截止到2016年初,浦東新區共引進5批次56名“百人計畫”專家。

申報要求

一、申報要求

1、申報人須符合《浦東新區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意見》(浦府〔2016〕133號)和《浦東新區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實施細則》規定的基本條件。

2、金融人才、航運人才、創新人才申報人要求為2015年1月1日後回國工作,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創業人才要求所創辦的企業在浦東首次註冊時間不超過3年。

二、申報條件

(一)金融人才的申報條件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際大型金融機構中擔任高級以上專業職務或管理職務,其管理的機構或企業對浦東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人才;

2、通曉相關金融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在研究分析、產品開發、風險控制、信息技術、國際業務、投資銀行、資金運作等領域具有較高專業能力,工作業績突出;

3、從事金融要素市場交易、離岸金融、物流金融、航運金融、

股權投資、併購投資、保險精算、網際網路金融、智慧財產權投融資等浦東新區金融市場亟需業務,具有較高專業素養,工作業績突出的人才。

(二)航運人才的申報條件

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通曉國際航運市場規則、具有豐富的航運管理經驗、在業界有較大影響力,並具有國際知名航運企業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且相關職位任職時間不低於2年;

2、通曉國際航運市場規則、具有豐富的航運管理經驗、在業界有較大影響力,並具有國際知名功能性航運機構(包括國際知名航運協會組織、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認證機構等)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且相關職位任職時間不低於2年;

3、具有國際著名航運企業或機構產品研發團隊負責人或核心業務總監等同類職務任職經歷,且工作業績或科研成果得到業界有關專家認可,且相關職位任職時間不低於2年;

4、畢業於相關國際知名院校、至少具有8年以上航運從業經驗、其中至少有5年擔任中層及以上管理或專業崗位經歷,通曉國際航運市場規則、工作業績或科研成果獲本行業專家認可;

5、國家急需緊缺的、掌握相關航運特殊領域國際先進技術或可以填補國內航運特殊領域技術和業務空白的高層次航運人才。

(三)創新人才的申報條件

需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實驗室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及以上職務,或在海外知名企業或相關專業研發機構中擔任高級職務,具有海外相關專業技術領域3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近5年在國際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過有較大影響力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國際重大學術獎勵;

2、在國外主持過大型科研項目,掌握重要實驗技能或學科領域

的重要科研技能,有較豐富的科研實踐經驗;

3、在國外主持或承擔過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重大工程項目,具有較強的產品研發能力;

4、擁有重大發明專利或海外先進科技成果,掌握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或高新技術產業的核心技術,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的操作性難題。

(四)創業人才的申報條件

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發明專利,且技術成果國際先進,或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具有產業化開發潛力;

2、有海外創業經驗或曾任國際知名企業中高層管理職位,熟悉相關領域(行業)國際規則,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3、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於30%,一家企業只能申報一名創業人才),能夠組建一個由專業技術

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組成的創業團隊;

4、引進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浦東新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市場化前景廣闊。

政策檔案

浦東新區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意見

(2011年8月23日浦府[2011]93號文發布,根據2016年8月18日《浦東新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浦東新區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意見>的通知》 (浦府[2016]133號)修改後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21年5月1日)

根據中央和上海市有關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次工作的檔案精神,為加快建設浦東新區“國際人才創新試驗區”,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計畫用5至10年時間,引進100名具有海外豐富從業經歷、通曉國際規則和慣例、掌握核心技術、帶動產業發展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以下簡稱浦東新區“百人計畫”)。

二、引進對象

引進人才一般是指在本領域有較高知名度,獲得本行業專家認可,每年在浦東新區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國際大型金融機構中擔任高級以上專業職務或管理職務,精通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具有豐富的金融實踐操作經驗,善於經營管理,工作業績突出的高層次金融人才。

(二)在國際知名航運企業(航運服務機構)擔任高級以上管理職務、專業職務或畢業於相關國際知名院校且具有豐富航運從業經驗,經營管理業績突出,科研成果或技術經驗豐富的高層次航運人才。

(三)在浦東新區重點發展的生物醫藥、電子信息製造、新能源、民用航空製造、先進重大裝備、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軟體和信息服務、新材料九大高新技術產業領域,擁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科研成果顯著,在重大專項、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中主持或參與過大型科研項目的創新人才;或擁有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果領先,能夠突破關鍵技術,具有海外自主創業經驗,產品具有良好市場化發展潛力的創業人才。

(四)浦東新區其他領域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三、個人待遇

(一)一次性給予每位引進人才5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二)3年內,按照浦東新區相關行業人才政策個人貢獻獎勵最高標準給予一定獎勵。

(三)5年內免費提供浦東新區範圍內不超過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供其使用。在此基礎上,再提供50萬元人民幣的安家補貼。

(四)持外國護照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願意在本市常住的,幫助辦理2至5年長期居留許可。為符合條件的人才,積極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五)對有落戶需求的引進人才,按照上海市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幫助申請辦理上海市戶籍;對願意放棄外國國籍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積極幫助申請加入中國國籍並辦理落戶上海手續。

(六)引進人才可享受區域內醫院特需門診服務,享受每年一次的療休養及健康體檢待遇。

(七)引進人才子女有就學需求的,按照浦東新區人才子女入學入園相關規定予以妥善安排。

(八)引進人才配偶一同到浦東生活,並有就業意願的,優先推薦其在區域內單位就業。

四、創業扶持

對引進人才創辦的企業,經認定,可提供以下扶持:

(一)創新浦東新區國資投資機制,設立浦東新區國有資本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按照企業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對企業進行國有資本投入,投資期不超過4年,期滿後國有資本按照約定方式退出。

(二)建立浦東新區銀政合作平台,引導商業銀行放寬中小企業審貸標準,為企業融資提供便利。積極鼓勵社會各類商業擔保機構,為人才實施高新技術項目產業化提供貸款擔保。

(三)通過浦東新區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各類風險投資機構支持人才開展創業。

(四)被認定為國家級、市級或區級研發機構的企業,按照《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重點企業研發機構補貼資金操作細則》的規定,提供相應的研發費用補貼。

五、創業團隊支持

經認定的核心團隊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給予創業團隊50萬元人民幣,用於引進和激勵優秀團隊成員。

(二)3年內,給予團隊成員每人每月2000元人民幣的租房補貼。

(三)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及配偶、子女優先解決上海戶籍,幫助協調其子女在區屬學校就學。

六、申報方式

(一)海外高層次人才申報方式:

(1)專家推薦。可由兩位以上兩院院士、中央“千人計畫”專家等共同推薦。

(2)組織推薦。可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國內外大型重點企業、國內外重點高校、重點科研院所、浦東新區各業務主管部門、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社會團體組織等進行推薦。

(3)個人自薦。

(二)創業團隊人員申報方式:由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推薦,通過團隊人員所在單位集中組織申報。

七、評審程式

(一)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評審。在浦東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設立評審平台,通過行業專家評審產生擬引進人選,評審結果報浦東新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並經社會公示後確定。

(二)創業團隊人員的評審。經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審定後確定。

八、附則

(一)入選中央“千人計畫”的人才,按照“從優不重複”的原則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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