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驗房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浙江驗房行業協會(簡稱浙江驗房協會)是由中國驗房行業協會於2013年正式批准成立。浙江驗房行業協會是浙江省所轄各縣市,從事驗房和房產開發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區建築地產業協會、產業部門建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是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會址設在浙江省首府杭州市。
自2013年年初成立以來,浙江驗房行業協會在中國驗房行業協會和浙江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致力於促進建築業又好又快發展,贏得了企事業單位和廣大業主的支持和信賴。
浙江驗房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驗房業和建築界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浙江房地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力量。加強社會責任監督,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調查研究中外行業發展及市場趨勢,參與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向社會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倡導科技進步,促進信息化建設,組織人才教育和培訓;參與制、修訂國家行業標準,並組織貫徹實施;組織國際對話,開展行業外交,促進國際合作;浙江驗房行業協會的會員是依法成立的與驗房行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並且願意加入浙江驗房行業協會,遵守協會章程。
浙江驗房行業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團結驗房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二)制訂並實施驗房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三)開展浙江省驗房行業發展狀況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促進驗房行業的發展和普及套用,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組織開展有益於驗房行業發展的研討、論壇等活動,促進驗房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發揮驗房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積極作用。
(五)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國內驗房相關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驗房有關組織的活動,在國際驗房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
(六)辦好協會網站、刊物,組織編撰出版浙江省驗房行業發展狀況年度報告,為業界提供驗房有關信息服務。
(七)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組織架構

浙江驗房行業協會是中國驗房行業協會在浙江省的分會機構,受中國驗房行業協會的領導和管理,為了對浙江驗房行業協會的日常事務進行管理,特設立秘書處,為協會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部、資格資質管理部、自律監管部、考核評價部、政策研究與信息服務部。
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設副秘書長2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各部設定主任和副主任職位。副秘書長、各部主任和副主任職位實行聘任制,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聘任。
一、綜合與會員管理部
1.負責組織協會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協助協會領導協調日常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催辦;
2.負責協會工作會議管理,負責組織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等會務工作,組織內部辦公會議;
3.負責協會文秘、檔案、檔案和郵件管理工作;
4.負責協會行政信息、對外宣傳、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協會信息數位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協會網站管理和會刊印製發行工作;
5.負責協會會員管理與服務工作;協調各部門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6.協助協會領導對協會組織機構的職責調整、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的管理工作;負責協會職工人事、勞資管理、社會保險等工作;
7.負責財務、會計核算、財務審計和契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報告;
8.負責協會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資產運營及收益管理工作;
9.負責後勤、交通、物業管理和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工作;
10.負責黨建和黨員管理、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等工作;
11.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資格資質管理部
1.開展有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制定驗房行業有關單位資質及從業(執業、職業)人員資格管理、教育培訓規章制度,承擔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寫工作;
2.負責或受委託承擔驗房行業有關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3.負責驗房行業有關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4.開展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負責執業(職業)資格培訓工作;
5.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自律監管部
1.開展有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制定驗房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寫工作;
2.負責從業(執業、職業)資格人員註冊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3.組織開展從業(執業、職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開展行業檢查,查處違反行規行約行為,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驗房市場主體及其相關執(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採集、發布、維護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6.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信用管理部
1.負責組織行業管理研究工作,組織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和標準;
2.負責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價工作;
3.負責組織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和發布行業信息工作;
4.負責與有關政府部門、協會組織、國際組織進行對口交流、合作、談判、爭端處理工作;
5.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評價部
1.開展有關政策調研工作,負責制定有關考核、評價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標準;承擔有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寫工作;
2.負責組織行業評比工作,承擔優質工程評審工作;
3.承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考核相關工作;
4.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或會員的要求,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技術攻關、項目諮詢、評估、成果推廣、信息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推介等活動;
5.有關驗房方面的爭議調解等服務工作;
6.承辦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全稱:浙江驗房行業協會,簡稱(浙江驗房協會)英文譯名: ZHEJIANG HOME INSP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驗房方面的專家、管理工作者和熱心支持驗房理論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民服務的方向,團結全體會員和有志於獻身中國驗房的各界人士,努力促進驗房的健康發展,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有關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杭州市
本會的會訓為:獻身驗房、敬業樂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 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組織驗房公司之間的技術、學術、成果、管理經驗等方面的橫向交流,為會員提供信息、法律、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四) 開展中國驗房的海內外合作與交流;
(五) 經有關部門授權,表彰和推薦在驗房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會員;
(六) 研究和探討中國驗房發展中的理論和政策問題,舉辦各種類型和層次的研討會,為黨和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提供報告和建議;
(七) 印發會刊、會訊和組織編寫資料、書籍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申請加入本會的集體和個人,經審核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一) 各縣市的驗房機構和個人有申請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二) 位居浙江省驗房行業前列的驗房單位,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個人會員。
⒈ 實行四自原則(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投身驗房事業的創業者;
⒉ 具有一定規模的建築企業的領辦人及其經濟實體的法人代表;
⒊ 熱心從事驗房管理和理論研究的科技人員、理論工作者。
第九條 入會程式:
申請入會者,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辦事機構進行審核,報理事會討論通過。會員證由理事會統一印製、編號和頒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一)、(二)、(三)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科技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科技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科技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科技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科技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03月0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