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11日由浙江省財政廳以浙財預執〔2012〕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監控職責、監控內容、監控方式、違規處理、分析報告、附則7章18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浙江省財政廳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預執〔2012〕2號
省級預算單位、省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是國庫集中支付有效實施的保障和手段,是預算執行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快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增強財政管理透明度,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有效性,有利於推進財政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資金管理,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範性、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加快建立地方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的指導意見》和《浙江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監控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以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為主要手段,對國庫集中支付情況進行動態趨勢分析,對各環節反映出的支付信息進行判斷、核實、處理,並及時糾正違規支付行為所進行的監管工作。
第三條 動態監控的對象是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單位和代理省級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代理銀行。
第四條 動態監控資金範圍是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所有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 監控職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省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和省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動態監控,充分發揮動態監控的威懾、警示、糾偏、規範作用。
第六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有關管理制度;
(二)負責設定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和預警規則,建設、維護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
(三)負責省級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監控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的財政資金支付及清算情況,對有關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查,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四)建立國庫集中支付監控信息報告和情況通報制度,向預算管理部門及預算單位通報相關動態監控情況;
(五)受理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訴。
第七條 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預算和相關規定要求使用財政資金,並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完整、準確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請,保證原始憑證真實、合法;
(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的核查工作,及時、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
(四)對財政部門通過監控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反饋財政部門;
(五)一級預算單位負有對本系統所屬單位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並與財政部門建立互動監管機制。
第八條 代理銀行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履行與財政部門簽訂的代理服務協定;
(二)按照財政部門的支付指令,或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按照預算單位的支付指令,及時﹑規範﹑準確地支付資金並清算;
(三)按財政部門需求及時﹑準確將支付信息傳輸至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系統;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規定,對國庫集中支付憑證進行審查,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支付憑證予以拒付,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
(五)積極履行各項服務職能,規範﹑高效地為財政部門和各預算單位提供代理服務,主動配合開展有關監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 監控內容

第九條 動態監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預算指標、用款計畫、付款人名稱、支付時間、金額、銀行賬戶、內容、用途、資金類型、結算方式、支付方式、資金性質、檔案號、科目名稱、功能科目、票據、依據等支付活動相關信息。
第十條 動態監控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賬戶管理使用情況。
預算單位開設、變更、使用銀行賬戶是否符合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
(二)國庫集中支付情況。
1.資金使用是否符合預算規定用途;
2.採購商品或服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
3.財務處理是否符合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規定;
4.公務支出是否符合公務卡結算制度相關規定;
5.提取現金是否符合《現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6.發放津補貼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7.各種支付憑證是否完整、準確;
8.預算資金是否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運行,是否存在將資金劃轉到本單位或下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使用的情況。
(三)代理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情況。
1.是否嚴格按照代理協定辦理資金支付業務;
2.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3.是否按規定辦理資金結算;
4.是否按規定及時報送財政資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對賬不及時、信息不清楚、資金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四)其他根據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實際需要監控的內容。

第四章 監控方式

第十一條 動態監控主要以計算機網路管理系統為手段,採取系統預警和綜合核查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對國庫集中支付行為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控和事後跟蹤檢查。
第十二條 系統預警指財政部門在動態監控系統中設定預警規則,對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每一筆支付業務進行篩查﹑甄別和判斷,監控每一筆資金支付的詳細記錄,發現疑點或違規問題及時報警。
第十三條 綜合核查指財政部門單獨或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或違規問題,進行核實、糾偏的活動過程,主要有電話核查、調閱資料等方式。
(一)電話核查:財政部門對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電話向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收款單位等了解相關情況,核實具體問題,對疑點問題進行判斷,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二)調閱資料:經電話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實情況的問題,財政部門可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有關檔案、契約、支付單據、原始憑證、賬冊及報表等資料進行核查。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在監控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做出處理,並將相關情況通報被核查單位,有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預算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根據違規程度,按下列方式處理。
1.對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誤等發生的錯誤支付行為,由財政部門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單位正確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且在監控系統中做好相關記錄。
2.對經電話告知糾正而不及時糾正的,由財政部門下達書面整改意見,要求限期予以糾正。
3.對書面整改意見不在限期內進行落實的,財政部門可暫緩其用款計畫批覆或關閉其支付管理系統,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二)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行為,應將違規資金退回零餘額賬戶或重新辦理有關業務,造成損失的,按照代理協定承擔賠償責任。財政部門可視代理銀行違規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終止委託代理協定。

第六章 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建立動態監控分析報告制度。由財政部門不定期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進行分類梳理、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強化管理的對策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預算單位通報、反饋監控情況,收集整理相關信息供決策參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動態監控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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