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是為適應省政府機構改革需要、在浙江省機械工業廳撤銷後組建的全省機械工業綜合性行業組織,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社團主管部門註冊登記成立的獨立法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為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聯合會由我省機械裝備製造業重點骨幹企業(集團)、科研院所和專業協會等單位組成,現有直接團體會員單位300餘家,涵蓋企業會員2000多家。

簡介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提供服務為宗旨,以反映會員意見、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振興機械工業為己任,是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開展行業工作的參謀和助手。

近年來,聯合會按照章程及呂祖善省長"遵循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的宗旨,努力探索新形勢下辦好聯合會的路子,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真正成為同業企業信得過的、富有凝聚力的自律組織"的指示精神,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以振興浙江裝備製造業為己任,立足會員單位、面向全省機械裝備製造業服務企業,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被省民政廳評為"5A"級社會組織。自成立以來,分別被中機聯三次評為"全國機械行業先進協會",被省經信委(經貿委)四次評為"全省先進協會"。

主要任務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機械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機械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協調行業內價格爭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政府部門制訂行業技術經濟、技術政策、貿易政策和行業結構調整等提供建議和諮詢服務,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參與行業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行業標準制訂、質量管理、資質審查等工作,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全省機械行業的管理工作;

調查研究浙江省機械工業的經濟運行、技術進步、企業發展情況,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呼聲,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為企業的質量和技術工作提供診斷、諮詢服務,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組織開展機械行業有關的業務培訓、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

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大型國內與國際展覽(銷)會,開展國內外技術經濟協作與交流,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產品;

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獎並推薦國家級科技進步獎;

經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出版發行刊物、資料,組織開展行業宣傳、交流等工作;

承辦政府和會員單位需要的其他服務。

歷史榮譽稱號

2004年被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評為2001~2003年全國機械工業先進協會

2004年被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評為"全國機械工業現代化管理創新活動優秀組織單位"

2005年被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授予"機械工業綜合年報先進單位"2005年被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評為2004年度"先進協會"

2006年被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評為2004~2005年全國機械工業先進協會

2006年被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中國機冶建材工會全國委員會等單位授予"全國機械工業民眾性質管理活動特別貢獻獎"

2007年被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評為"全國機械工業統計工作先進集體"

2008年被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評為2006~2007年全國機械工業先進協會

2008年被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授予"機械行業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三十年優秀質量管理工作單位"

2008年被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評為2007年度"先進協會"

2009年被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評為2008年度"先進協會"

2010年被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評為2009年度"先進協會"

2010年被浙江省民政廳授予"5A"級社會組織

章程

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章程

(部份修改後經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浙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英文名稱:ZHEJIANG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縮寫:ZMIF。

第二條 本會是省內機械工業企業和社會團體以及機械行業有關流通、教育、科研和設計院所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是依法註冊的法人社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和授權,協助做好有關工作;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團結和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行業的綜合優勢,促進機械行業的振興和發展。

第四條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民政廳是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重大技術經濟政策、法規過程中,向有關部門提出預案和建議,並協助推行;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要求與意見;

(三)調查整理行業基礎資料,統計、交流會員情況和信息,組建行業信息網路;

(四)協助組織制訂行業標準、各類定額和統一規範,並推進貫徹實施;

(五)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管理、科技、質量等方面的觀摩、展銷和研討等交流活動;

(六)組織制訂行規行約,協調同業之間的合作與競爭;

(七)對會員開展諮詢服務及各類專業培訓,開展會員公益活動;

(八)向國內外用戶介紹會員產品和項目,推薦會員參與政府的招標採購和重大工程投標;

(九)承辦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和應會員要求及其他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團體(單位)具有法人資格,並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凡具備上述條件的省內從事機械行業生產、流通、教育、科研和設計等單位均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凡具備上述(一)、(二)二條的省內從事機械行業生產、流通、教育、科研和設計等工作和熱心支持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並發給相應證件等有關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優先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同業公約和規則。維護本行業共同利益;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關心支持本會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對本行業的發展和本會的發展提供合理化建議;

(四)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的有關資料和情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後,註銷會籍。

無特殊原因,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因下列原因可停止會籍:

(一) 歇業、被兼併或整體轉為非機械行業產品;

(二) 破產;

(三) 被依法撤消。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勸告無效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會員會費標準;

(四)決定終止事宜及財產處分;

(五)決定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生效。

但下述各項決議,應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非會員代表特別理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會長、會長,聘任特別理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理事辭職事項;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本會代表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併及作其負責人;

(八)決定本會秘書長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理事無故不參加(或不派代理人參加)理事會二次者,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決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生效。

但下述各項決議,應有2/3以上理事出席,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

(二)提出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幕期間,決定本會的日常重大工作,領導本會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工作,會長常務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必須為會員代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處理會務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會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因故不能履職時,指定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會長常務辦公會議,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提名秘書長人選,決定副秘書長以下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及其報酬;

(四)理事會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為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工作,配備精幹工作人員。本會理事不得兼任秘書處工作人員。

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選,提名副秘書長以下辦事機構工作人選;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視必要可設立派駐省內各地的代表機構及開展業務需要的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和企業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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