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省發改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原省發改委副主任第一屆協會理事會會長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會

協會簡介

目前,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擁有會員單位300餘家,其中具有國家頒布發的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共有198家(甲級49家,乙級243家,丙級106家)。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工程諮詢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及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省民政廳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浙江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
協會宗旨:協會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其宗旨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工程諮詢隊伍的素質和水平,竭誠為會員服務,為工程諮詢事業健康發展服務,為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效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同時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
協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向政府和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2、接受省發改委的委託,協助承擔浙江省工程諮詢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開展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對已取得工程諮詢資質的單位和已註冊的諮詢工程師進行執業檢查。
3、組織浙江省優秀工程諮詢成果、浙江省工程諮詢單位信譽等評審及行業內的表彰獎勵活動。
4、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工程諮詢法規性檔案、質量標準、收費標準等;制定契約範本、職業道德規範等行業規章制度、標準,並推動執行。
5、促進會員在工程諮詢中堅持“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諮詢行業的道德規範,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政策,保證工程諮詢質量,規範工程諮詢行為。
6、組織交流和推廣工程諮詢聊天室方面的經驗、技術成果、舉辦有關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
7、搞好工程諮詢業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發行有關行業刊物和信息資料。
8、按照國家和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有關規定,代表浙江省工程諮詢業參加國際諮詢工程視頻師聯合會(FIDIC)的活動,組織開展國內外工程諮詢業務的考察交流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同國內外有關組織簽訂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信息等交流與合作協定、協定。
9、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會員之間和行業之間有爭議的問題,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10、受理關於工程諮詢單位和人員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11、組織完成政府及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協會章程

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章程
(2005年 12月27日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譯名稱是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ZPAEC。
第二條 協會是由工程諮詢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及在工程技術、經濟領域富有諮詢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省民政廳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浙江省工程諮詢業的行業協會。
第三條 工程諮詢業是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項目的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全方位諮詢服務的行業;是國家進行巨觀經濟調控,推進決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學化的參謀和助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本會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其宗旨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國際規則,進行行業自律和管理,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工程諮詢隊伍的素質和水平,竭誠為會員服務,為工程諮詢事業健康發展服務,為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效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辦公地點設於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和探討工程諮詢業的發展方向、目標、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向政府和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2、接受省發改委的委託,協助承擔浙江省工程諮詢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開展全省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對已取得工程諮詢資質的單位和已註冊的諮詢工程師進行執業檢查。
3、組織浙江省優秀工程諮詢成果、浙江省工程諮詢單位信譽等評審及行業內的表彰獎勵活動。
4、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工程諮詢法規性檔案、質量標準、收費標準等;制定契約範本、職業道德規範等行業規章制度、標準,並推動執行。
5、促進會員在工程諮詢中堅持“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諮詢行業的道德規範,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政策,保證工程諮詢質量,規範工程諮詢行為。
6、組織交流和推廣工程諮詢方面的經驗、技術成果、舉辦有關專題講座、培訓班、研討班。
7、搞好工程諮詢業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發行有關行業刊物和信息資料。
8、按照國家和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有關規定,代表浙江省工程諮詢業參加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活動,組織開展國內外工程諮詢業務的考察交流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同國內外有關組織簽訂民間的經濟、科技、人才、信息等交流與合作協定、協定。
9、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會員之間和行業之間有爭議的問題,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10、受理關於工程諮詢單位和人員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進行處理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11、組織完成政府及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協會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單位會員是經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准或註冊並獨立執業的工程諮詢單位及相關單位;
4、個人會員是已註冊的諮詢工程師和具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並從事工程諮詢相關工作的專家、學者,或具有省廳級以上機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特殊津貼專家稱號或獎勵獲得者。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
1、提交書面入會申請,申請個人會員還須提交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2、填寫會員登記表。
3、經協會秘書處審核,會長同意後,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含通訊形式)批准或確認。
3、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享有協會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優先獲得本會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4、優先承擔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任務;
5、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規範,執行協會決議,維護行業信譽;
2、接受協會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
3、完成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4、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加強信息交流,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單位會員向協會提供統計數據和資料;
6、個人會員每兩年向協會提供一篇有關工程諮詢的理論研究成果或業務工作報告;
7、按規定交納年度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協會可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勸其退會;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職業道德,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3、審議和批准協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制訂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基本任務;
4、審議和批准協會經費執行情況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發改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推舉協會名譽會長,聘請協會顧問;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4、審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8、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9、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0、討論其他重要事項並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內設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能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發改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推薦,按協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程式選舉產生。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發改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主持協會全面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分別從事各項專業活動,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年度會費;
2、政府或有關單位、團體或個人的資助;
3、協會舉辦各種服務活動的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1、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2、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3、本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辦公費用;
4、工程諮詢獎勵基金;
5、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為:
1、甲級諮詢單位每年為3000元;
2、乙級諮詢單位每年為2000元;
3、丙級諮詢單位及其他單位每年1000元;
4、個人會員每年300元;
5、常務理事單位每年在上述費用標準上再增加1000元。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發改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省發改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發改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省發改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發改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領導

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高級顧問
名譽會長:王永明 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高級顧問:劉 亭 省發改委副主任
省發展規劃研究院院長
沈滌深 原省發改委副主任
第一屆協會理事會會長
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理事會
會長、副會長
會 長:吳華海 省發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副會長:趙如龍 省建設廳副廳長
岑國榮 省審計廳副廳長
付金龍 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副院長
周子范 中國聯合工程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李月明 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院長
吳德興 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浙江省工程諮詢協會第二屆理事會
秘書長、副秘書長
秘 書 長:陳祥鵬(兼) 省發展和改革委基綜辦主任
副秘書長:桑文力(常務) 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副處長
副秘書長:胡曉強(兼) 原省發展和改革委投資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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