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第三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四條 契稅適用稅率為3%。
第五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按如下計算: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中所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計稅依據不明確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等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1、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附屬的職工食堂、職工浴室、庫房和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2、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操場和其他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3、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4、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場所、資料館(室)和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台站;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並在規定住房標準面積以內的,免徵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徵收契稅。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占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免徵契稅;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部分,準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灘、荒塗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六)土地、房屋權屬交換,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徵收契稅。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契約性質的契約、協定、契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契稅。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條 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徵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契稅。
前款應當補繳的契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契稅後,因所簽訂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無法履行申請退稅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契稅徵收機關審核批准,準予退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土地、房屋權屬以及成交價格、土地出讓費用等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第十五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負責徵收。
契稅徵收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財政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代征手續費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契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nd-->
相關詞條
-
中國房地產法規規章彙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第三部分 房地產權屬、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院務關於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
作品目錄 -
房產稅
,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民國時期的“房捐”等,都是對房屋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
發展歷程 稅收特點 徵收情況 計稅依據 計算方法 -
房產稅
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民國時期的“房捐”等,都是對房屋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
發展歷程 稅收特點 徵收情況 計稅依據 計算方法 -
房 產稅
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民國時期的“房捐”等,都是對房屋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
發展歷程 稅收特點 徵收情況 計稅依據 計算方法